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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XDS 0005 S-2020 食用菌罐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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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XDS 0005 S-2020 食用菌罐头 2020 食用菌 罐头
Q/JXDS 福建 省晋 江兴 达食 品有 限公 司 企 业标 准 Q/JXDS 0005S2020 代替 Q/JXDS 0005S2017 食用菌罐头 2020-03-26 发布 2020-04-20 实施 福建省晋江兴达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JXDS 0005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是对Q/JXDS 0005S2017油香茶树菇罐头的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修订了工艺描述、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订了感官要求。修订了理化指标。修订了包装要求。修订了保质期。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污染物限量指标依据 GB 2762 制定,其中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要求。本标准由福建省晋江兴达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省晋江兴达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国清。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XDS 0005S2020 1 食用菌罐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菌罐头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菌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植物油、水、白砂糖、食用盐、谷氨酸钠、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香辛料为辅料,经预处理(筛选、清洗)、蒸煮或不蒸煮、调配、装罐、密封、杀菌、冷却、包装而制成的食用菌罐头。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8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米酵菌酸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4251 镀锡薄钢板圆形罐头容器技术条件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XDS 0005S2020 2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料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QB/T 1006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QB/T 4631 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要求 3.1 原辅材料要求 3.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食用菌: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3.1.3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1.4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3.1.5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6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3.1.7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3.1.8 食品用香料:应符合 GB 29938 的规定。3.1.9 谷氨酸钠:应符合 GB/T 8967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外观 容器外表无锈蚀;密封完好、无泄漏、无胖听 色泽 呈该品种固有色泽,色泽大致均匀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断条状,无粗老纤维感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氯化物(以Cl-计)/%10.0 固形物含量/(%)50 铅(以Pb计)/(mg/kg)1.0 镉(以Cd计)/(mg/kg)0.5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XDS 0005S2020 3 表 2(续)总汞(以Hg计)/(mg/kg)0.1 总砷(以As计)/(mg/kg)0.5 锡(以Sn计)a/(mg/kg)250 六六六/(mg/kg)0.1 滴滴涕/(mg/kg)0.1 米酵菌酸b/(mg/kg)0.25 a仅限于镀锡薄钢板金属罐装产品。b仅适用于添加银耳的产品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的规定。3.6 农药残留 农药残留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7 食品添加剂 3.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谷氨酸钠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3.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8950 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按 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测定。4.2 理化指标 4.2.1 氯化物 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固形物含量 按 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测定,但油层重量不作为固形物的重量进行计算。4.2.3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XDS 0005S2020 4 4.2.4 镉 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4.2.5 总汞 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4.2.6 总砷 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4.2.7 锡 按 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测定。4.2.8 米酵菌酸 按 GB 5009.189 规定的方法测定。4.2.9 六六六、滴滴涕 按 GB/T 5009.19 规定的方法测定。4.3 微生物指标 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测定。4.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执行。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5.2 抽样 按 QB/T 1006 规定的方法执行。5.3 检验分类 5.3.1 出厂检验 产品须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或入库。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固形物含量、氯化物、微生物指标。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指标要求,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定型鉴定时;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XDS 0005S2020 5 b)原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 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5.4.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6.1 标志 6.1.1 产品预包装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2009)的要求。6.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6.2 包装、运输、贮存 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 QB/T 4631 的有关规定。产品内包装用镀锡薄钢板金属罐应符合 GB/T 14251和 GB 4806.9 的规定;食品用玻璃瓶应符合 GB 4806.5 的要求;食品用塑料包装袋应符合 GB 4806.7的要求。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6.3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按标签明示的规定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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