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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LYS
0002
S-2019
干海参
2019
海参
Q/HLYS 福建海鳞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HLYS 0002S2019 干海参 2019-09-01 发布 2019-09-01 实施 福建海鳞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规格、感官、水分、盐分、水溶性总糖、蛋白质、复水后干重率、含沙量等指标是根据产品特性制定;过氧化值指标是根据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制定的;铅、无机砷、镉、铬、甲基汞、N-二甲基亚硝胺、多氯联苯等卫生指标是根据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其中铅的指标严于GB 2762-2017;农残和兽药残留指标是依据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和和国家有关兽药残留规定和公告制定的;生产过程加工要求符合GB14881-2013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规定要求。本标准由福建海鳞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由福建海鳞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鑫源。Q/HLYS 0002S-2019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Q/HLYS 0002S-2019 1 干海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干海参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海参(刺参或其他品种海参)为原料,经分级、去内脏、煮制,盐渍(或不盐渍)、脱盐(或不脱盐)、干燥、包装工艺制成的非即食海参干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产品分类 海参干按工艺和风味不同分为两类:淡干海参、盐渍干海参。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4.2 规格 干海参规格规格按个体大小划分,以每500g所含海参的数量确定规格。同规格个体大小应基本均匀,单位重量所含的数量应于标识规格一致。4.3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黑褐色、黑灰色或灰色,表面或有白霜,色泽均匀 组织与形态 体型饱满,刺参棘挺直、整齐、基本完整,个体坚硬,切口整齐,表面无损伤,允许有少量石灰质露出 气 味 具有海参应有气味,无其它异味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Q/HLYS 0002S-2019 2 4.4 理化指标 过氧化值限量应符合 GB 10136 的规定,其他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淡干海参 盐渍干海参 水分/%15 水溶性总糖,g/100g 3.0 盐分(以 NaCl 计)/%12 40 含沙量/%1.5 2.0 蛋白质/%60 40 复水后干重率/%65 40 4.5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 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 验 方 法 铅(以Pb计)/(mg/kg)1.0 GB 5009.12 4.6 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4.6.1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6.2 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4.7 食品添加剂 4.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8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规格:取 20 只海参,称重(精确至 0.1g),并换算为每 500g 样品中海参的数量。6.2 感官检验:取样品平铺在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肉眼观察外观、色泽和杂质,嗅闻气味。6.3 水分:按 GB 31602 规定的方法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Q/HLYS 0002S-2019 3 6.4 盐分:按 GB 31602 规定的方法测定。6.5 蛋白质:按 GB 31602 规定的方法测定。6.6 水溶性总糖:按 GB 31602 规定的方法测定。6.7 含砂量:按 GB 31602 规定的方法测定。6.8 复水后干重率:按 GB 31602 规定的方法测定。6.9 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规则 在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相同下同一天、同一班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按批号抽样。7.2 抽样方法 按 SC/T 3016-2004 规定的方法执行,抽样量为 200g。7.3 产品检验 7.3.1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3.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规格、净含量、水分、盐分、含沙量、复水后干重率。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后方准出厂。7.3.3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六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4.2 规格符合标识规格;每批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示量。7.4.3 所检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允许从同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一次。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4.4 所检项目中若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8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8.1 标签和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同时应标注海参品种、规格,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 包装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Q/HLYS 0002S-2019 4 8.2.1 内包装材料和容器为复合食品塑料袋包装,其质量和卫生性能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8.2.2 运输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8.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 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8.4 贮存 产品包装完毕后应贮存在阴凉干燥的环境中,宜冷藏冷冻贮存。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混贮。8.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包装完好的产品以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不少于 12 个月,冷藏贮存的话保质期不少于 24 个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