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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WH
0005
S-2021
鸭肝肠
2021
肝肠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JWH 0005S-20212021-03-01 发布2021-04-01 实施Q/JWH江门市江海区礼乐金味皇腊味加工厂发 布鸭肝肠备案号:44070130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4月21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JWH 0005S-2021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江门市江海区礼乐金味皇腊味加工厂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谭杰章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21 年 3 月 1 日Q/JWH 0005S-20211鸭肝肠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鸭肝肠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畜、禽产品(鸭肝和猪肉)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食用盐、味精、香辛料、酒、白砂糖、姜、红曲红、亚硝酸钠和食品用香精,经配料、调味、腌制、灌装、烘烤、包装而成的鸭肝肠。本产品食用前需熟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运输图示标志GB 1886.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亚硝酸钠GB 1886.1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曲红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3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7740天然肠衣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Q/JWH 0005S-20212GB 126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9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肠衣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21302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16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鲜(冻)畜、禽产品(鸭肝和猪肉)应符合 GB 2707、GB 31650 的规定。3.1.2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3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3.1.4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1.5酒应符合 GB 2757 的规定。3.1.6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3.1.7姜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8红曲红应符合 GB 1886.181 的规定。3.1.9亚硝酸钠应符合 GB 1886.11 的规定。3.1.10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11天然肠衣应符合 GB/T 7740 的规定,胶原蛋白肠衣应符合 GB 14967 的规定。3.1.12所有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切面肌肉枣红色,肝脏呈咖啡色,脂肪呈淡黄白色气味与滋味具有肝肠特有的气味与滋味,无酸败,无异味性状肠衣紧贴肉馅,可见辅料碎粒,无粘液及霉点,无破损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20.0食盐(以NaCl 计),%8.0Q/JWH 0005S-20213蛋白质,%10.0脂肪,%60.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1.5铅(以Pb计),mg/kg0.4镉(以Cd计),mg/kg0.5总汞(以Hg 计),mg/kg0.05总砷(以As计),mg/kg0.5铬(以Cr计),mg/kg1.0N-二甲基亚硝胺,g/kg3.0亚硝酸盐残留量(以 NaNO2计),mg/kg303.4食品添加剂3.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最大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净含量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4 的规定。5检验方法5.1感官检验按 GB 2730 中 3.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食盐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脂肪按 GB 5009.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铅Q/JWH 0005S-20214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7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8总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9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10铬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11N二甲基亚硝胺按 GB 5009.2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12亚硝酸盐残留量按 GB 5009.33 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本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6.2.1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取样品不少于 1kg 且不少于 1 个最小包装单位,样品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2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过氧化值和标签。6.2.3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Q/JWH 0005S-20215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主要生产设备更换时;d)停产三个月或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1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样品不少于 2kg 且不少于 2 个最小包装单位,样品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2检验项目本标准 3.2、3.3、3.5 的项目和标签。6.3.3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7.1标志、标签7.1.1产品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要求,并至少应标明下列事项:a)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b)成分或者配料表;c)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d)保质期;e)产品标准代号;f)贮存条件;g)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h)生产许可证编号;i)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7.1.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7.2.1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GB/T 10004 或 GB/T 21302 的规定。7.2.2产品包装必须要求封口严密,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要求。7.3运输产品应轻装轻卸,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装运输。7.4贮存7.4.1产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通风避光、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离墙离地 10cm 或以上,严禁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放。7.4.2在符合上述条件下,包装完好的产品,保质期按产品包装上明示的期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