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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WEJ 0001 S-2019 食用阿胶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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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WEJ 0001 S-2019 食用阿胶糕 2019 食用 阿胶
备案号:QB64/0017S-2018 Q/JWEJ 宁 夏 银 川 金 屋 阿 胶 厂 企 业 标 准 Q/JWEJ 0001S-2019 食用阿胶糕 2019-01-17 发布 2019-01-17 实施宁夏银川金屋阿胶厂 发布Q/JWEJ 0001S-2019 I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宁夏银川金屋阿胶厂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广和。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JWEJ 0001S-2019 1 食用阿胶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阿胶糕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阿胶、芝麻、核桃仁、冰糖、黄酒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麦芽糊精、人参(人工种植)、燕窝、重瓣红玫瑰、龙眼肉、莲子、百合、山药、桑葚、菊花、枸杞子、金银花、甘草、蜂蜜、银耳、红枣辅料、食品添加剂木糖醇,经配料、熬制、冷却成型、切胶成型、包装等主要工序加工制成的阿胶糕。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T 13662 黄酒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Q/JWEJ 0001S-2019 2 GB/T 19696 地理标志产品 平阴玫瑰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T 20977 糕点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B/T 1173 单晶体冰糖 QB/T 1174 多晶体冰糖 GH/T 1092 燕窝质量等级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卫生部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第3号)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 第17号)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阿胶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3.1.2 黄酒 应符合GB 2758、GB/T 13662的规定。3.1.3 冰糖 应符合GB 13104及QB/T 1173或QB/T 1174的规定。3.1.4 红枣、山药、桑葚、菊花、枸杞子、龙眼肉、莲子、百合、金银花、甘草 应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3.1.5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GB 2762、GB 2763、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的规定。3.1.6 蜂蜜 应符合GB 14963的规定。3.1.7 银耳 应符合GB 7096的规定。3.1.8 燕窝 应符合GH/T 1092的规定。3.1.9 重瓣红玫瑰 应符合GB/T 19696、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3号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3.1.10 麦芽糊精 应符合GB 15203、GB/T 20884的规定。3.1.11 核桃仁、芝麻 应符合GB 19300的规定。3.1.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13 木糖醇 应符合GB 1886.234的规定。Q/JWEJ 0001S-2019 3 3.2 生产工艺 配料熬制冷却成型切胶成型包装成品检验入库。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 暗棕红色,断面稍显粗糙,可见加入的果仁 取少量样品平摊在白色瓷盘中,在明亮处观察色泽和外观,并加以品尝。滋味与气味 有阿胶及其添加物的香味、甜味、无异味 性状 长方形或方形块状固体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总糖/(g/100g)45 GB/T 20977 水分/(g/100g)20.0 GB 5009.3 蛋白质/(g/100g)8.0 GB 5009.5 总砷(以 As 计)/(mg/kg)0.3 GB 5009.11 铅(以 Pb 计)/(mg/kg)0.5 GB 5009.12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4 GB 5009.229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 GB 5009.227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 5 0 0/25g-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GB 4789.10 第二法 霉菌计数/(CFU/g)100 GB 4789.15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宗堂005)第75号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Q/JWEJ 0001S-2019 4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及国家卫计委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取少量样品平摊在白色瓷盘中,在明亮处观察色泽和外观,并加以品尝。6.2 理化检验 6.2.1 总糖 按 GB/T 20977 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蛋白质 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总砷 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6.2.7 黄曲霉毒素 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6.2.8 酸价 按 GB 5009.229 规定的方法测定。6.2.9 过氧化值 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检验 6.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6.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6.3.3 沙门氏菌 分别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8.3.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6.3.5 霉菌计数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进行。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7.2 抽样 批量在 250 箱以下,随机抽取 6 箱,每箱取样 2 盒,其中 8 盒用于检验,其余 4 盒留样备查。Q/JWEJ 0001S-2019 5 7.3 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7.3.1.2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7.3.2 型式检验 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新产品投产前;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留样样品或同批产品抽样中对不合格项目加倍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8.1 标志 包装运输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加入人参的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应表明每人每天食用人参量不应大于3克,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并标注该产品实际人参含量及每人每日食用该产品最大限量。8.2 包装 8.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8.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 搬动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 运输过程不得暴晒、雨淋、受潮、冰冻。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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