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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S 0001 S-2019 熟制面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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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S 0001 S-2019 熟制面制品 2019 制面 制品
ICSX11.备Q/JS备案专用章重庆金司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JS0001S-2019熟制面制品庆金司食品有2019-03-05发布2019-03-15实施重庆金司食品有限公司发布Q/JS0001S-2019熟制面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熟制面制品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辅以酵母、膨松剂、改良剂、食用盐、食糖、猪油,加或不添加蔬菜、牛奶,经预处理、和面、成型、醒发、熟制、冷藏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熟制面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92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制品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音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355小麦粉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3.1原辅料3.1.1小麦粉应符合GB2715的要求。3.1.2食糖:应符合GB13104的要求。3.1.3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Q1JS0001S-2019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外观和色泽具有本品固有的形态和色泽将样品取出置于清洁、干燥的滋味和气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白色磁盘中,在明亮光线下目测、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鼻嗅、口尝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Pb计)/(g/kg)0.4GB5009.12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GB5009.2273.4微生物指标3.4.1指示菌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指示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项目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621010GB4789.2大肠菌群(CPU/g)521010GB4789.3“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4789.1执行,3.4.2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已/25g或/25mlL表示)n令M检验方法沙门氏菌500GB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GB4789.10第二法”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Q/JS0001S-20193.6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3.7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3.8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3检验规则4.1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2抽样产品出厂前,由公司质检部门逐批随机抽取样品,样品总量不少于1kg(不少于4个最小包装),样品分为2份,1份供检验用,1份供复检备用。型式检验加倍抽样。4.3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产品应经公司质检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32、3.3、3.4、3.7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当原辅料、配方、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半年以上又恢复生产时:e)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5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以上(含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以复检备用样品或以相同批次产品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4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5.1标志、标签应符合GB/T191、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5.2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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