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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YT 0006 S-2021 蜜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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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YT 0006 S-2021 蜜饯 2021
Q/HYT安徽灏运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HYT 0006S-2021蜜饯2021-01-15发布2021-01-25实施安安徽徽灏灏运运堂堂生生物物科科技技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100382S备案生效日期:2021年01月25日Q/HYT 0006S-2021I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比较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和GB 148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蜜饯,并根据产品特性予以制定。本标准由安徽灏运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负责解释。本标准准主要起草人:孟灏。本标准于2021年01月15日首次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HYT 0006S-20211蜜饯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蜜饯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 3 章定义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4789.2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糖果、糕点、蜜饯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生产卫生规范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HYT 0006S-20212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30642 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蜜饯以果蔬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和其他辅料,经食糖或蜂蜜或食用盐腌制(或不腌制)、成型、干燥(或不干燥)等工艺制成的蜜饯类产品。4.1涉及的原辅料包含普通食品类(如青梅、圣女果、酸角、芒果、桑椹、螺旋藻、木瓜、苹果、榴莲、西番莲、南瓜、胡萝卜、淀粉糖、果胶、食糖、乳粉等)、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物品如山楂、山药、马齿苋、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等、新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如丹凤牡丹花、人参(人工种植)、玛咖粉、杜仲雄花、枇杷叶、乌药叶、辣木叶、茶树花、阿萨伊果、金花茶等)、取得卫生证书检验合格的进口可食用物品、认定为国内具有食用历史习惯的物品、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和食用农产品。4.2技术要求4.2.1基本要求: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章以及GB14881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范围、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原料品种必须是:一是传统上作为食品;二是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或原卫生部)公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三是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或原卫生部)以公告、批复、复函形式同意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名单;四是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或原卫生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名单;五是新食品原料与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或原卫生部)的公告具有实质等同性;六是进口的食品原料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合格,取得卫生证书;七食用农产品。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及GB 2763.1的规定。4.3原辅材料要求4.3.1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3.2 果蔬:应符合GB 2763、GB 2763.1和相应产品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无腐烂变质;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HYT 0006S-202134.3.3 食糖: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4.3.4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4.3.5 蜂蜜:应符合GB 14963的规定;4.3.6 其他原辅料:应无变质、无异味、无虫蛀,无其他夹杂物,形态完整;色泽正常、一致,并符合GB2761、GB2762、GB 2763、GB 2763.1、GB 29921以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3.7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以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4.4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气味滋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状态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和状态,检查有无异物,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4.4.1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35GB 5009.3铅(以Pb计),mg/kg0.9GB 5009.12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及国家相关公告的规定其他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1、GB2762及国家相关公告的规定4.4.2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3104GB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0GB4789.3霉菌(CFU/g)50GB4789.15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HYT 0006S-20214沙门氏菌(CFU/g)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GB 4789.10第二法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4执行。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极限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净含量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5 食品添加剂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和GB 8956的规定。7 检验规则7.1 批次的确定和抽样7.1.1 批次的确定: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裣验工作的进行。7.1.2 抽样:按照 GB/T 30642 和国务院食品监管部门公布的当年抽检细则执行。或在企业的成品库或流通领域抽样时应从不同部位随机选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取出相应的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 30 个销售包装,抽样量不少于 4 个销售包装。所抽取样品中 2/3 用于检验,1/3 为备用样品。7.2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以称重计量除外)、水分。检验合格产品方可出厂。7.2.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日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以下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c)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型式检验每年最少应进行一次7.3 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HYT 0006S-20215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8.1 标签、标志内销产品标签上应按 GB 7718、GB 28050 和原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注。出口产品可按外贸合同或出口经营单位的具体要求标注。原料中含新食品原料的产品还应符合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相关的规定,按相关公告的规定标注不适宜人群和/或食用限量等。8.2 包装产品包装应符合 GB 23350、GB/T 6543 和有关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的规定。8.3 运输、贮存和产品召回管理按 GB 14881、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的规定执行。8.4 保质期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时,保质期根据包装形式具体见标签标识。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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