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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YLZ
0004
S-2022
即食玉米粒
2022
即食
玉米
Q/HYLZ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HYLZ 0004S-2022 即食玉米粒即食玉米粒 2022-03-20 发布 2022-05-20 实施 河源市绿州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160063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5月17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HYLZ 0004S-2022 1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河源市绿州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文辉。本标准于2022年03月20日首次发布 Q/HYLZ 0004S-2022 2 即食玉米粒即食玉米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即食玉米粒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玉米为原料,经挑选和(或)去皮、去须、脱粒、清洗、护色、真空包装、杀菌、常温保存等工艺制成的即食玉米粒。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3 玉米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和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 A 的测定 GB/T 5009.103 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1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乙酰化衍生 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20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玉米赤霉烯酮的测定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494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T 22326 糯玉米 Q/HYLZ 0004S-2022 3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523 甜玉米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玉米应符合 GB 1353、GB 2715 的要求,其中糯玉米应符合 GB/T 22326 的要求,甜玉米应符合 NY/T 523 的要求,并符合 GB 2761、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3.1.2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色 泽 具有各种原料应有的颜色,无霉变斑点。气味与滋味 具有相对应品种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性 状 具有本产品应有的形态、大小基本均匀、整齐。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3.4 微生物指标 项项 目目 指标指标 总砷(以 As 计)/(mg/kg)0.5 铅(以 Pb 计)/(mg/kg)0.19 镉(以 Cd 计)/(mg/kg)0.1 总汞(以 Hg 计)/(mg/kg)0.02 铬(以 Cr 计)/mg/kg 1.0 黄曲霉毒素 B1(g/kg)20.0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g/kg 1000 玉米赤霉烯酮/g/kg 60 赭曲霉毒素 A/g/kg 5.0 苯并a芘/g/kg 5.0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Q/HYLZ 0004S-2022 4 产品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标定,均以/25g 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4 食品添加剂 3.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4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取适量试样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和性状,检查有无杂质,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尝其滋味。6.2 理化指标 6.2.1 总砷 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检验。6.2.2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6.2.3 镉 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6.2.4 总汞 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检验。6.2.5 铬 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检验。6.2.6 黄曲霉毒素 B1 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检验。6.2.7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 按 GB 5009.111 规定的方法检验。6.2.8 玉米赤霉烯酮 按 GB 5009.209 规定的方法检验。Q/HYLZ 0004S-2022 5 6.2.9 赭曲霉毒素 A 按 GB 5009.96 规定的方法检验。6.2.10 苯并a芘 按 GB 5009.27 规定的方法检验。6.2.11 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分别按照 GB 4789.4、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2 抽样 每批抽样数按照生产批次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平均分成两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都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标签、感官要求、净含量、标签。7.4 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7.4.2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7.5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合格,则判整批产品合格。检验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可加倍抽样复检。如仍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 8.1 标志、标签 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要求。8.2 包装 8.2.1 内包装采用复合塑料包装袋,复合塑料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规定。8.2.2 包装物应整洁,卫生,无破损。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 搬动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 运输过程不得暴晒、雨淋、受潮。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产品应离墙离地存放,离墙 20cm,离地 10cm。不得放在地面 Q/HYLZ 0004S-2022 6 或不清洁的地方,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发挥、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8.4.3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贮存、运输条件下,产品保质期见标签或合同说明书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