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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YSC 0001 S-2021 半固态复合调味料系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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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YSC 0001 S-2021 半固态复合调味料系列 2021 固态 复合 调味料 系列
盐 城 海 韵 水 产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HYSC 0001S-2021 半固态复合调味料系列 2021-07-12 发布 2021-08-27 实施 盐城海韵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HYSC J S Q B备案编号:3 2 2 0 7 7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8-2 6Q/HYSC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0.9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调味品(食用盐、香辛料类除外))铅指标1.0 mg/kg 的要求。本标准由盐城海韵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雅、余西华。本标准于 2021 年 7 月首次发布。J S Q BQ/HYSC 0001S-2021 1 半固态复合调味料系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半固态复合调味料系列的命名、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畜禽肉、笋干、香菇中的一种或多种为主要原料,选择性配以豆豉、酱油、食用植物油、食糖、大豆、食用淀粉、豆瓣酱、黄豆酱、甜面酱、芝麻酱、鸡粉调味料、鸡精调味料、香辛料(罂粟、藏红花、葫芦巴除外)、料酒、食用盐、味精、山梨酸钾中一种或多种为辅料,经预处理(解冻或不解冻、清洗、切分或不切分、泡发或不泡发)、配料(原料和辅料必须在五种以上)、搅拌、熬制、冷却、灌装制成的半固态复合调味料系列(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2 大豆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GB 2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729.1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J S Q BQ/HYSC 0001S-2021 2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NY/T 1886 绿色食品 复合调味料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SB/T 10415 鸡粉调味料 SB/T 10416 调味料酒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命名 3.1 产品按原辅料不同进行命名,规则为:主要原料名称+调味料/酱,如香菇酱。3.2 产品按不同用途进行命名,规则为:产品所呈风味/风味+用途,如火锅底料、三鲜火锅底料。3.3 以“新创名称”命名产品时,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4 要求 4.1 原辅料 4.1.1 畜禽肉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4.1.2 笋干、香菇应清洁、无虫害、无霉烂,并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3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4.1.4 大豆应符合 GB 1352 的规定。4.1.5 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4.1.6 芝麻酱、黄豆酱、甜面酱、豆瓣酱应符合 GB 2718 的规定。4.1.7 酱油应符合 GB 2717 的规定。4.1.8 豆豉应符合 GB 2712 的规定。4.1.9 食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4.1.10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4.1.11 鸡精调味料应符合 SB/T 10371 的规定。4.1.12 鸡粉调味料应符合 SB/T 10415 的规定。4.1.13 香辛料(罂粟、藏红花、葫芦巴除外)应符合 GB/T 12729.1、GB/T 15691 中 5.1 及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14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15 料酒应符合 SB/T 10416 的规定。4.1.16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4.1.17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J S Q BQ/HYSC 0001S-2021 3 4.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取适量试样平摊于白搪瓷盘内,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目视、鼻嗅、口尝。滋味及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 呈半固态,粘稠适度。杂质 无霉斑,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4.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 80.0 GB 5009.3 氯化物(以 Cl-计)/(g/100g)20 GB 5009.44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KOH)(g/100g)0.25(含油型)GB 5009.227 4.4 污染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污染物限量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 0.9 GB 5009.12 其它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4.5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6 致病菌限量与微生物限量 4.6.1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 GB 29921 的规定。4.6.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4.6.3 即食型产品的菌落总数应符合 NY/T 1886 的规定。4.6.4 即食型产品的大肠菌群限量应符合 GB 2718 的规定。4.7 食品添加剂 4.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4.7.2 食品添加剂使用量和使用范围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8 净含量与试验方法 J S Q BQ/HYSC 0001S-2021 4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要求,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4.9 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 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按 GB 14881 执行。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原辅料进厂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原辅料进厂检验 原辅料进厂前需按相应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厂入库。不合格原辅料不得进厂入库。5.3 出厂检验 5.3.1 产品出厂必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氯化物、过氧化值(含油型)、菌落总数(即食型产品)、大肠菌群(即食型产品)、净含量。5.4 型式检验 5.4.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d)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除 4.1、4.9 以外的全部项目。5.5 组批与抽样 5.5.1 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相同品种的同规格产品为一批。5.5.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一件并从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6 个最小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250g,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本量另计)的产品为检验用样品。5.5.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两件并从中随机抽取 8 个最小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500g,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本量另计)的产品为检验用样品。5.6 判定 5.6.1 产品经检验,所检验项目的指标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5.6.2 出厂检验项目中微生物指标检验如有不合格项不得复检,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他指标不合格时,应自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或复检结果全部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J S Q BQ/HYSC 0001S-2021 5 6.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有:产品名称、规格及数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符合 GB/T 191 规定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6.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6.3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低温(20)或常温、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产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7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自产品生产之日起,低温(20)贮存时产品保质期为 8 个月,常温贮存时产品保质期为 6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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