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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YH
0001
S-2019
盐渍鱼
2019
盐渍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HYH 0001S-2019代替 Q/HYH 0001S-2016盐渍鱼2019-04-28 发布2019-05-28 实施珠海市斗门区海源鲈鱼产销专业合作社发布Q/HYH备案号:44040113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24日Q/HYH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旧标准 Q/HYH 0001S-2016。本标准与 Q/HYH 0001S-2016 相比,作了以下修改:更新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标准书写格式。本标准由珠海市斗门区海源鲈鱼产销专业合作社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珠海市斗门区海源鲈鱼产销专业合作社起草。本标准起草人:杨飞龙。本标准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首次发布,于 2019 年 4 月 28 日第一次修订。Q/HYH 0001S-20191盐渍鱼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盐渍鱼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鱼为主要原料,以食用盐、味精为辅料,经清洗、开背、盐腌、调味、烘干、修剪、包装、冷冻贮存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盐渍鱼。本品不可即食。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19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5009.20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生物胺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Q/HYH 0001S-20192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1290冻罗非鱼片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0642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 鱼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3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3.1.4 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3.1.5 所有原辅料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感官要求项目指标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和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无酸败味。性状具有产品应有的性状,外形完整,无虫蛀,无霉变。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75盐分(以NaCl计),%20冻品中心温度,-18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4.0(鳓鱼、鲅鱼、鲑鱼产品)2.5(除鳓鱼、鲅鱼、鲑鱼外产品)组胺,mg/100g40(高组胺鱼类产品)20(高组胺鱼类产品除外)铅(以Pb计),mg/kg0.9镉(以Cd计),mg/kg0.1(凤尾鱼、旗鱼产品除外)0.3(凤尾鱼、旗鱼产品)Q/HYH 0001S-20193甲基汞(以Hg计),mg/kg0.5(肉食性鱼类产品除外)1.0(肉食性鱼类产品)无机砷(以As计),mg/kg0.1铬(以Cr计),mg/kg3.0多氯联苯a,mg/kg0.5N-二甲基亚硝胺,g/kg4.0a多氯联苯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总和计。3.4食品添加剂3.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3.4.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3.6.1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要求。3.6.2 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按GB 10136规定的方法测定。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镉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2.3无机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4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5甲基汞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5.2.6铬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5.2.7多氯联苯按GB 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Q/HYH 0001S-201945.2.8N-二甲基亚硝胺按GB 5009.26规定的方法测定。5.2.9过氧化值按GB 5009.227规定的方法测定。5.2.10组胺按GB 5009.208规定的方法测定。5.2.11盐分按GB 5009.44规定的方法测定。5.2.12冻品中心温度按GB/T 21290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公司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要求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按 GB/T 30642 的规定执行。6.4出厂检验6.4.1 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并出具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6.4.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盐分、净含量。6.5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在正常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b)原材料供应商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长期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国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更换生产设备时;f)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6.6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可从该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仍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和标志Q/HYH 0001S-20195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产品的外包装箱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包装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级包装材料的要求,其中复合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外包装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周转用泡沫箱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7.3运输7.3.1 运输工具采用清洁卫生的冷藏车运输。7.3.2 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3.3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性。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7.3.4 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4贮存产品应存放于-18的冷库中,应有防火、防虫、防鼠设施,应应防止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污染成品,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恶臭的物品同库储存。贮存时货物离地面20cm,离墙面20cm。在符合本标准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