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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LSQ 0017 S-2021 动物胎盘肽饮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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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LSQ 0017 S-2021 动物胎盘肽饮品 2021 动物 胎盘 饮品
新模板标记勿删Q/JLSQQ/JLSQ0017S-2021动物胎盘肽饮品2021-08-14 发布2021-08-24 实施扫二维码下载电子版吉林胜淇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吉林胜淇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发布Q/JLSQ0017S-2021222960S-20212021 08262024 0825Q/JLSQ0017S-20211动物胎盘肽饮品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动物胎盘肽制品为原料(或以猪胎盘、牛胎盘、羊胎盘中的一种为原料,经清洗、剥离、匀浆、胰蛋白酶或木瓜蛋白酶水解、分离、浓缩),添加或不添加透明质酸钠、木糖醇、三氯蔗糖、柠檬酸、山梨酸钾、食用香精,再经调配、杀菌、灌装、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动物胎盘肽饮品。属于其他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 191包装贮存图示标志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17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009.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225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三氯蔗糖(蔗糖素)的测定GB/T 22729海洋鱼低聚肽粉Q/JLSQ0017S-20212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55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6003镀锡或镀铬薄钢板罐头空罐QB/T 2763涂覆镀锡(或铬)薄钢板QB/T 4576透明质酸钠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方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卫健委公告第 9 号2020新食品原料 透明质酸钠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3.1.1动物胎盘肽(动物胎盘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经胰蛋白酶或木瓜蛋白酶水解制成),应参照GB/T 22729 的规定执行,不规定羟脯氨酸的指标含量。3.1.2胰蛋白酶、木瓜蛋白酶应符合 GB 1886.174 的规定。3.1.3透明质酸钠应符合 QB/T 4576 及国家卫健委公告第 9 号2020的规定。本品每 100ml 添加透明质酸钠 100 毫克(包装规格50ml);或每 100ml 添加透明质酸钠 20 毫克(包装规格 51-500ml)。3.1.4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1.5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规定。3.1.6三氯蔗糖应符合 GB 25531 的规定。3.1.7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3.1.8食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9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50mL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组织形态液体均匀,允许有少量沉淀滋、气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肽含量,(g/100mL)0.4GB/T 227293.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Q/JLSQ0017S-20213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L0.2GB 5009.12锡(以Sn计)a/(mg/L)150GB 5009.16a仅适用于金属罐装产品3.5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检验方法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GB 4789.2大肠菌群/(CFU/ml)52110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酵母/(CFU/ml)20GB 4789.15霉菌/(CFU/ml)20GB 4789.15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处理。3.6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致病菌限量项目致病菌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ml 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ml1000 CFU/mlGB 4789.10 第二法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7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表 6 的规定。表 6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功能使用量残留量检验方法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防腐剂0.5g/kg0.5g/kgGB 5009.28三氯蔗糖甜味剂0.25g/kg0.25g/kgGB 22255木糖醇甜味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柠檬酸酸度调节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食品用香精矫味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 12695 的规定。Q/JLSQ0017S-202146检验规则6.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需经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3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6.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300mL(不低于 5 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6.5判定规则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2项(含2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1项不合格时,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如有1项卫生(安全)或微生物指(生物学)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7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191 的规定。7.1标签式样食品名称:动物胎盘肽饮品配料表(原料):水、动物胎盘肽或动物胎盘(猪胎盘、牛胎盘、羊胎盘等)、透明质酸钠、木糖醇、三氯蔗糖、柠檬酸、山梨酸钾、食用香精(按生产实际标示)净含量/规格:依据市场需求而定生产日期:保质期:24 个月。贮存条件:密封,置阴凉干燥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Q/JLSQ0017S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食用量:透明质酸钠食用量200 毫克/天,本品每 100ml 添加透明质酸钠 100 毫克(包装规格50ml),或每 100ml 添加透明质酸钠 20 毫克(包装规格 51-500ml)。Q/JLSQ0017S-20215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孕妇、哺乳期妇女。特别提示:本标签式样只作为标准申报用,实际情况按生产需要和国家规定标注。7.2营养成分表应符合表7的规定。表7营养成分表项目每 100 毫升(mL)NRV%能量15 千焦(kJ)0%蛋白质0.7 克(g)1%脂肪0 克(g)0%碳水化合物0 克(g)0%钠0 毫克(mg)0%8包装内包装采用玻璃瓶或金属罐装,应符合 GB 4806.5、GB/T 36003 或 QB/T 2763 的规定。商品包装应符合 GB 23350 的规定。产品外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产品。包装应完整、严密、牢固、无破损。9贮存与运输密封,置阴凉干燥处。运输工具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轻装轻卸,注意防嗮、雨淋,防止人为损坏。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阴凉的室内,并有防尘、防蝇、防虫、防鼠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易污染的物品混贮。纸箱不得直接接触地面,产品距地不得小于 10cm,离墙不得小于 20cm。10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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