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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FL
0001
S-2022
米浆
2022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JFL Q/JFL 0001S2022 米浆 2022-03-20 发布 2022-04-05 实施 广州市金福龙食品有限广州市金福龙食品有限公司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10368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4月07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JFL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州市金福龙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伟、黄可珂,罗金仪,凌嘉怡。本标准为首次发布。Q/JFL 0001S2022 1 米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米浆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水、大米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或不添加木薯淀粉、小麦淀粉、-聚赖氨酸盐酸盐其中一种或多种为辅料,经浸泡、磨浆、搅拌、加热、包装工艺制成的非即食米浆。本产品为食品加工用原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4 大米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3 食用小麦淀粉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9343 木薯淀粉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第5号公告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大米:应符合 GB/T 1354、GB 2715 的规定。Q/JFL 0001S2022 2 3.1.2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 木薯淀粉:应符合 GB/T 29343、GB 31637 的规定。3.1.4 小麦淀粉:应符合 GB/T 8883、GB 31637 的规定。3.1.5 -聚赖氨酸盐酸盐: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 年第 5号公告的规定。3.1.6 所有原辅料都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性状 均匀的米浆液体,允许有沉淀 色 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乳白色,色泽均匀 气味及滋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无酸味、霉味及其他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80.0 铅(以Pb计)/mg/kg 0.1 黄曲霉毒素B1/g/kg 5.0 3.4 食品添加剂 3.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最大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干燥的白色瓷盘中,在光线明亮处目测其外观、色泽和杂质,鼻嗅其气味、口尝其滋味。Q/JFL 0001S2022 3 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黄曲霉素 B1 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材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抽样量应为检验所需量的 3 倍,作为检验及留样。6.3 出厂检验 6.3.1 每批产品应由本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3.2 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或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5 判定规则 6.5.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Q/JFL 0001S2022 4 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标签 7.1.1 产品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要求。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7.2.1 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9683、GB 4806.7 的规定。7.2.2 包装要求应封口严密。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措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无异味的库房内,仓库周围应无异味气体污染。产品离墙离地各 10cm 或以上存放,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贮、混放。7.4.2符合上述贮存条件下,具体保质期以标签标注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