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QJDSW 0004 S-2019 复合调味油.pdf
下载文档

ID:2679098

大小:328.75KB

页数:7页

格式:PDF

时间:2023-08-21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JDSW 0004 S-2019 复合调味油 2019 复合 调味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JDSWQ/JDSW 0004S-2019复合调味油2019-01-10 发布2019-01-30 实施广广州州江江大大生生物物科科技技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代替 Q/JDSW 0004S-2016备案号:44010323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3月19日Q/JDSW 0004S-2019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有关规定进行制定。本标准代替 Q/JDSW 0004S-2016,与 Q/JDSW 0004S-2016 对比,主要变化如下:采用最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了标准名称;修改了产品分类;修改了理化指标;修改了微生物指标。本标准由广州江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江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北英、任艳艳、陈炎、颜诗孟。本标准所代替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Q/JDSW 0004S-2016。Q/JDSW 0004S-20191复合调味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调味油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所规定的即食类复合调味油或非即食类复合调味油或水产品调味油。主要用于各类食品的调味。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又名冰醋酸)GB 1886.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GB 1886.17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GB 1886.20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基麦芽酚GB 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014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GB 1475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E(dl-醋酸生育酚)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3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Q/JDSW 0004S-20192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产品分类3.1即食类复合调味油:分别以食用植物油(葵花籽油或棕榈油或芝麻油或花生油或大豆油)、食用动物油脂(牛油或羊油或鸡油或鸭油)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和以青葱、红葱头、洋葱、大蒜、香辛料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乙基麦芽酚,经配料、油炸、搅拌、冷却、过滤、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可直接用于食品的调味、不需经过热加工的即食类复合调味油。3.2非即食类复合调味油:分别以食用植物油(葵花籽油或棕榈油或芝麻油或花生油或大豆油)、食用动物油脂(牛油或羊油或鸡油或鸭油)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和以青葱、红葱头、洋葱、大蒜、香辛料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乙基麦芽酚,经配料、油炸、搅拌、冷却、过滤、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非即食类复合调味油,不可直接食用,需要经过 100以上的热加工或高温烹调后方可食用。3.3水产品调味油:以食用植物油(葵花籽油或棕榈油或芝麻油或花生油或大豆油)、水产品(干虾或鱿鱼或柴鱼)为原料,选择性添加鱼油、青葱、红葱头、洋葱、大蒜、香辛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冰乙酸或乳酸、乙基麦芽酚、辣椒红,经配料、油炸、搅拌、冷却、过滤、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水产品调味油。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规定要求。4.1.2食用动物油脂应符合 GB 10146 规定要求。4.1.3洋葱应符合 NY/T 1071 规定要求。4.1.4大蒜、青葱、红葱头应符合 NY/T 744 规定要求。4.1.5干虾应符合 GB 10136 规定要求。4.1.6鱿鱼应符合 GB 2733 和 GB 10136 规定要求。4.1.7鱼油应符合 SC/T 3502 规定要求。4.1.8柴鱼应符合 GB 10136 规定要求。4.1.9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规定要求。4.1.10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规定要求。4.1.11冰乙酸应符合 GB 1886.10 规定要求。4.1.12乳酸应符合 GB 1886.173 规定要求。4.1.13乙基麦芽酚应符合 GB 1886.208 规定要求。4.1.14辣椒红应符合 GB 1886.34 规定要求。4.1.15以上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和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要求。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浅黄色至红褐色性状油状气味与滋味具有该产品特有的香气和滋味,无其他异味,符合同型号标准样品Q/JDSW 0004S-20193杂质无肉眼可见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理化指标4.4微生物指标即食类复合调味油和水产品调味油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CFU/g10000CFU/g副溶血性弧菌a51100MPN/g1000MPN/g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得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仅限于水产品调味油。4.5食品添加剂要求食品添加剂要求符合GB 2760的规定。4.6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中规定的要求。6试验方法项目指标即食类复合调味油、非即食类复合调味油水产品调味油过氧化值/(g/100g)1.0酸价(KOH)/(mg/g)3.0水分/(%)2.0铅(以Pb计)/mg/kg0.9总砷(以As计)/mg/kg0.50.1无机砷(以As计)/(mg/kg)-0.5a-0.1b镉(以Cd计)b/mg/kg-0.1a仅限于添加水产动物(鱼类除外)及其制品的产品。b仅限于添加水产动物(仅鱼类)及其制品的产品。Q/JDSW 0004S-201946.1感官要求6.1.1色泽将样品置于烧杯中,观其颜色。6.1.2性状将样品置于烧杯中,观其性状。6.1.3气味与滋味称取2克样品溶入200mL热水中,搅拌均匀后闻其香气、尝其滋味。6.1.4杂质称取2克样品溶入热水中,搅拌均匀后观察评定是否存在外来杂质。6.2理化指标检测6.2.1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2.2酸价按 GB 5009.229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2.3水分按 GB 5009.3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2.4铅按 GB 5009.12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2.5总砷、无机砷按 GB 5009.11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2.6镉按 GB 5009.15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3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按 GB 4789.4、GB 4789.10第二法、GB 4789.7中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组批以每班的同一批投料、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7.3抽样每次在同一批产品中随机至少抽取样品100克,最小包装样品数不少于5份。样品一式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7.4出厂检验7.4.1成品出厂前必须经公司质量检测部门进行逐批检验,并出具相关的合格证明。7.4.2产品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酸价、过氧化值和净含量。7.5型式检验7.5.1型式检验内容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7.5.2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Q/JDSW 0004S-20195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6判定规则7.6.1 当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6.2 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直接判定不合格,且不得复检。7.6.3 当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标准时,应加倍取样复检,若复检结果全部符合,则判为合格品;如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为不合格品。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签、标志8.1.1 标签产品包装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标签应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制造商、地址、生产许可证号。8.1.2 标识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要求。8.2包装包装为聚乙烯胶桶,应符合GB 4806.7规定要求。8.3运输运输工具应干净无污染。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注意防潮、防高温,不得与有毒有害物混运。8.4贮存贮存于阴凉干燥的清洁处,相对湿度在75%以下、常温、阴凉、通风、干燥、有防虫、防鼠设施的库房内,并应离墙30cm、离地10cm以上,严禁与有毒有害、有污染性、有腐蚀性、有异味的物品混合贮存。在符合规定的贮存条件、包装完好、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的保质期为12个月。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