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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CJY 0001 S-2021 牦牛精华酒(配制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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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CJY 0001 S-2021 牦牛精华酒配制酒 2021 牦牛 精华 配制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 Q/J JC CJ JY YQ/JCJY 0001S-2021牦牦牛精华酒(配制酒)牛精华酒(配制酒)2022021 1-0-05 5-0101 发布发布2022021 1-0-05 5-3030 实施实施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酒城酒业有限公司发布发布Q/JCJY 0001S-20211前前 言言本标准依据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制。本标准由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酒城酒业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本标准由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酒城酒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邬远杨。Q/JCJY 0001S-20212牦牦牛精华酒(配制酒)牛精华酒(配制酒)1 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牦牛精华酒(配制酒)的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酱香型白酒为酒基,以牦牛鞭、枸杞子、大枣为辅料,经原料预处理、浸提、过滤、勾调、贮存、包装等特定工艺制成的牦牛精华酒(配制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6760 酱香型白酒NY/T 1513 绿色食品 畜禽可食用副产品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令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要求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酱香型白酒应符合 GB2757 和 GB/T 26760 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Q/JCJY 0001S-202133.1.3 牦牛鞭应符合 GB 2707 和 NY/T 1513 规定。3.1.4 枸杞子、大枣应为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中公告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名单品种,其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1.5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物质。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项目要求性 状透明液体,久置后允许有微量沉淀色 泽呈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与气味呈产品固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卫生指标理化卫生指标见表 2。表 2项目要求酒精度,%vol3853甲 醇,g/L0.6铅(Pb),mg/kg0.2氰化物(以 HCN 计),mg/L7.0注: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允许误差为2.0%vol,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3.4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5 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 4 试验方法试验方法4.1 感官检验按 GB/T 10345 规定的方法进行。Q/JCJY 0001S-202144.2 理化卫生检验4.2.1 酒精度的测定按 GB 5009.225 规定的方法进行。4.2.2 铅的测定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进行。4.2.3 甲醇的测定按 GB 5009.266 规定的方法进行。4.2.4 氰化物的测定按 GB 5009.36 规定的方法进行。4.3 净含量检验净含量的测定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5 5检验规则检验规则5.1组批按同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样品按批次随机抽取,每批随机抽样 1000mL(不少于两个包装),平分为两份,一份送化验室检验,一份留样备查。4.3检验5.3.1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须经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酒精度、甲醇、净含量指标。5.3.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 3.23.5 的全部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 3 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食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4 判定规则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指标时,应对留存备检样品或双倍抽取同批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6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应按要求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婴幼儿、14 岁以下儿童、孕产妇、哺乳期妇女及过敏体质者不宜食用”等警示标识。Q/JCJY 0001S-202156.2 包装本产品所用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食品包装材料的卫生要求。外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规定,并内有间隔和衬垫,箱体上应注明小心轻放、请勿倒置等标识。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191 的规定。6.3 运输产品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撞击、挤压。6.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产品应离墙地存放。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产品出库依先进先出的原则,依次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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