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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HS 0001 S-2019 盐焗鸡腌制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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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HS 0001 S-2019 盐焗鸡腌制粉 2019 盐焗鸡 腌制
Q/HHS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HHS 0001S2019代替 Q/HHS 0001S2016盐焗鸡腌制粉2019-04-12 发布2019-06-12 实施佛山市顺德区华鸿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备案号:44060159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31日Q/HHS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编写。本次修订与Q/HHS 0001S2016主要差异如下:更新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采用最新现行有效版本;将“食盐”指标由原来的“(6080)g/100g”调整为“(55.075.0)g/100g”;将“铅”指标由原来的“1.0 mg/kg”调整为“0.95 mg/kg”。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Q/HHS 0001S2016。本标准由佛山市顺德区华鸿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华鸿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志华。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HHS 012007;Q/HHS 0001S2010、Q/HHS 0001S2013、Q/HHS 0001S2016。Q/HHS 0001S20191盐焗鸡腌制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盐焗鸡腌制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与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盐、白砂糖、沙姜、谷氨酸钠(味精)、干葱、蒜粉、芫茜、香辛料为原料,经粉碎、调配、包装而成,用于生鸡肉腌制的“非即食”调味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5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39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5009.4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盐指标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6388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NY/T 959脱水蔬菜 根菜类NY/T 1073脱水姜片和姜粉SB/T 10371鸡精调味料Q/HHS 0001S20192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要求。3.1.2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要求。3.1.3沙姜应符合 NY/T 1073 要求。3.1.4谷氨酸钠(味精)应符合 GB 2720 要求。3.1.5干葱、蒜粉、芫茜应符合 NY/T 959 要求。3.1.6其他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要求。3.1.7原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相应要求。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要求。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黄褐色,间有白、褐色点状物性状均匀颗粒状,疏松不结团气味及口味有较浓沙姜香味,咸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表 2理化指标3.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项目指标水分/(g/100g)16.0食盐(以NaCl计)/(g/100g)55.075.0氨基酸态氮/(g/100g)0.1总氮/(g/100g)0.15总砷(以 As 计)/(mg/kg)0.5铅(以Pb计)/(mg/kg)0.95钡(以Ba计)/(mg/kg)15Q/HHS 0001S201934食品添加剂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要求。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取适量样品,凭感官目测、鼻嗅进行评定。6.2理化指标6.2.1水分按GB 5009.3规定进行。6.2.2食盐按GB 5009.44规定进行。6.2.3氨基酸态氮按GB/T 5009.39规定进行。6.2.4总氮按SB/T 10371规定进行。6.2.5总砷按GB 5009.11规定进行。6.2.6铅按GB 5009.12规定进行。6.2.7钡按GB5009.42规定进行。6.3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进行。Q/HHS 0001S201947检验规则7.1原料入库检验所有原料入库前应由公司质检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出厂检验7.2.1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2.2抽样:按每批分别在货件不同部位随机抽样,净含量抽样按 JJF 1070 规定进行,其它项目按每批产品总数的千分之一随机抽取样品,样品量不得少于五个小包装件。7.2.3产品应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食盐、氨基酸态氮、净含量以及标签。7.2.4判定规则:出厂检验结果中,所有出厂检验项目均为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净含量和标签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并不得复检。其他项目如有不符合要求,可自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不合格项目,若复检后仍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3型式检验7.3.1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3.2抽样:按每批分别在货件不同部位随机抽样,净含量抽样按 JJF 1070 规定进行,其它项目检验抽样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足够数量样品进行检验和留样。7.3.3型式检验为“技术要求”中除“原料要求”外的所有的项目和标签。正常生产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研制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改变时;c)生产设备改变时;d)停产超过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4判定规则:型式检验结果中,所有型式检验项目均为合格,判定本次型式检验合格。如净含量和标签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定本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并不得复检。其他项目如有不符合要求,可自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不合格项目,若复检后仍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定本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8标签与标志8.1标签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在销售包装上应标注下列内容:a)产品名称;b)产地;c)配料表;d)净含量;e)生产日期;f)保质期及贮藏条件;Q/HHS 0001S20195g)产品标准号;h)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i)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j)生产许可证编号;k)标注“营养成分”表。8.2标志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应符合GB 6388规定。应有下列标志:a)产品名称;b)包装规格;c)数量;d)毛重和净重,kg;e)箱体尺寸,lbh,cm;f)生产日期;g)保质期;h)制造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i)“怕晒”、“怕雨”、“堆码层数极限”等符合 GB/T 191 规定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9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9.1包装产品包装采用符合GB 4806.5标准规定的玻璃瓶容器包装,或采用符合GB 4806.7标准规定的食品包装用塑料袋包装。运输包装采用GB/T 6543标准规定的瓦楞纸箱。一定数量的袋(或盒)装产品组成一箱,要求排列整齐,纸箱封口粘贴平直严密、捆扎牢固。附产品合格证。特殊包装由供需双方商定。9.2运输运输工具应具有防尘、防雨、防晒措施,清洁卫生,不得与其它有毒有害的物品混装混运。装卸时应轻拿、轻放,防止重压,严禁抛掷。9.3贮存产品应存放在干燥、阴凉、通风、清洁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贮,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10cm、离墙20cm以上,中间留有通道,并应有防尘、防蝇、防虫和防鼠设施。9.4保质期在符合上述贮运条件及包装完好的情况下,自生产之日起计,产品的保质期为12个月。A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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