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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FZW
0002
S-2019
蔬菜冷冻干燥制品
2019
蔬菜
冷冻
干燥
制品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HFZWQ/HFZW 0002S-2019代替Q/HFZW 0002S-2018蔬菜冷冻干燥制品2018-10-10 发布2018-11-10 实施华芳健康科技产业(惠州市)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130032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2月25日Q/HFZW 0002S-20191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代替Q/HFZW 0002S-2018,与Q/HFZW 0002S-2018相比,作以下修订:删除原料“重瓣红玫瑰”;修改总砷指标,由“0.5mg/kg”修改为“0.4mg/kg”。本标准由华芳健康科技产业(惠州市)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学殷、罗祖群、肖苏尧。本标准于2018年10月10日首次发布。Q/HFZW 0002S-20192蔬菜冷冻干燥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蔬菜冷冻干燥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单一的甜菜、西兰花、紫薯、姜、薄荷叶、鱼腥草为原料,经切丁或打浆、低温预冷、冷冻干燥、粉碎或不粉碎、包装等工艺制成非即食的蔬菜冷冻干燥制品。本产品可作为食品加工用原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 第3号)3产品分类3.1 甜菜冷冻干燥制品以甜菜为原料,经切丁或打浆、低温预冷、冷冻干燥、粉碎或不粉碎、包装等工艺制成非即食的蔬菜冷冻干燥制品。3.2 西兰花冷冻干燥制品以西兰花为原料,经切丁或打浆、低温预冷、冷冻干燥、粉碎或不粉碎、包装等工艺制成非即食的蔬菜冷冻干燥制品。Q/HFZW 0002S-201933.3 紫薯冷冻干燥制品以紫薯为原料,经切丁或打浆、低温预冷、冷冻干燥、粉碎或不粉碎、包装等工艺制成非即食的蔬菜冷冻干燥制品。3.4 姜冷冻干燥制品以姜为原料,经切丁或打浆、低温预冷、冷冻干燥、粉碎或不粉碎、包装等工艺制成非即食的蔬菜冷冻干燥制品。3.5 薄荷冷冻干燥制品以薄荷叶为原料,经切丁或打浆、低温预冷、冷冻干燥、粉碎或不粉碎、包装等工艺制成非即食的蔬菜冷冻干燥制品。3.6 鱼腥草冷冻干燥制品以鱼腥草为原料,经切丁或打浆、低温预冷、冷冻干燥、粉碎或不粉碎、包装等工艺制成非即食的蔬菜冷冻干燥制品。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 甜菜、西兰花、紫薯、姜、薄荷叶、鱼腥草:应符合具有其应有的正常形态,无腐烂、无变质的要求,并符合GB 2762、GB 2763的要求。4.1.2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滋味及气味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霉味及其他异味。性状均匀粉状,干燥、无结块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5铅(以Pb计),mg/kg0.1镉(以Cd计),mg/kg0.05总汞(以Hg计),mg/kg0.01总砷(以As计),mg/kg0.4六六六,mg/kg0.05滴滴涕,mg/kg0.05注:干制食品的污染物限量按脱水率85%进行折算。Q/HFZW 0002S-201944.4 食品添加剂4.4.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5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6.1 感官检验取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用目测观察色泽、性状和杂质,嗅气味,尝滋味。6.2 理化指标6.2.1 水分按GB 5009.3的规定执行。6.2.2 铅按GB 5009.12的规定执行。6.2.3 镉按GB 5009.15的规定执行。6.2.4 总汞按GB 5009.17的规定执行。6.2.5 总砷按GB 5009.11的规定执行。6.2.6 六六六、滴滴涕按GB/T 5009.19的规定执行。6.3 净含量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7 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本公司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个批次。7.3抽样方法每批随机抽取样品不少于500g,抽样样品基基数不得少于50kg,所抽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7.4出厂检验7.4.1 产品出厂前,需对每一批次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7.4.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标签。7.5 型式检验7.5.1 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Q/HFZW 0002S-20195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5.2 型式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及标签。7.6 判定规则7.6.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6.2 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8.1 标签、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有新食品原料的,还应符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公告中标签、标识的要求。8.2 包装内包装材料质量应符合GB 9683、GB 4806.7的规定。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的规定,并注明防潮、防压等标志说明。8.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运输中应避免日晒、雨淋。运输的厢体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8.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通风、卫生环境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存放。产品堆放应离地离墙10cm以上。8.5 保质期在上述贮存条件和包装完整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为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