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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JS
0009
S-2021
好及施®蛋白粉
2021
174
蛋白粉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HJS Q/HJS 0009 S-2021 好及施好及施蛋白粉蛋白粉 2021-10-15 发布 2021-10-15 实施 珠海好及施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好及施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40123S-2021备案日期:2021年11月18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HJS 0009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珠海好及施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建成、骆燕莲。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5日。Q/HJS 0009S-2021 1 好及施蛋白粉 1 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好及施蛋白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分离蛋白、乳清浓缩蛋白为原料,经过筛、混合、分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好及施蛋白粉,其标志性成分为蛋白质,具有增强免疫力的保健功能。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413.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和乳制品中黄曲霉毒素 M1 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67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 GB 116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强化剂食用标准 GB 203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 GB/T 14251 罐头食品金属容器通用技术要求 Q/HJS 0009S-2021 2 GB 17405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3.3.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原辅料要求 3.1.1 大豆分离蛋白:应符合 GB 20371 的规定。3.1.2 乳清浓缩蛋白:应符合 GB 11674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淡黄色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状 态 粉末状,无结块现象,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功能要求功能要求 本产品具有增强免疫力的保健功能。3.标志性成分标志性成分 标志性成分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标志性成分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蛋白质,g/100g 80 GB 5009.5 3.5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水分,%7 GB 5009.3 灰分,%6 GB 5009.4 铅(以 Pb 计),mg/kg 1.5 GB 5009.12 总砷(以 As 计),mg/kg 1.0 GB 5009.11 Q/HJS 0009S-2021 3 总汞(以 Hg 计),mg/kg 0.3 GB 5009.17 锡(以 Sn 计),mg/kg 250 GB 5009.16 黄曲霉毒素 M1,(g/kg)0.5 GB 5009.24 3.6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表 4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菌落总数,CFU/g 30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g 0.92 GB 4789.3“MPN 计数法”霉菌和酵母,CFU/g 50 GB 4789.15 沙门氏菌 0/25g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0/25g GB 4789.10 3.7 装量或重量差异指标装量或重量差异指标/净含量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指标及允许负偏差指标 净含量为 400g/罐,允许负偏差为 3%3.8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营养强化剂 3.7.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7.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 GB 17405 的规定。5 试验方法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 按 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检测。5.2 蛋白质蛋白质 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检测。5.3 水分水分 按照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测。Q/HJS 0009S-2021 4 5.4 灰分灰分 按照 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检测。5.5 铅(以铅(以 Pb计)计)按照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测。5.6 总砷总砷(以以 As 计)计)按照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检测。5.7 总汞(以总汞(以 Hg 计)计)按照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检测。5.8 锡(锡(Sn 计)计)按照 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检测。5.9 黄曲霉毒素黄曲霉毒素 M1 按照 GB 5009.24 规定的方法检测。5.10 菌落总数菌落总数 按照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测。5.11 大肠菌群大肠菌群 按照 GB 4789.3 MPN 计数法中规定的方法检测。5.12 霉菌和酵母霉菌和酵母 按照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测。5.13 沙门氏菌沙门氏菌 按照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测。5.14 金黄色葡萄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照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检测。5.15 装量或重量差异指标装量或重量差异指标/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指标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指标 净含量为 400g/罐,允许负偏差为 3%6 6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 6.1 原材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需查验供应商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原辅料应当依照原辅料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与取样 Q/HJS 0009S-2021 5 以同一班次配料生产,同一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同一批号产品中在检验外部包装之后,按表5规定,挑出一定件数,进行抽样。表 5 抽样表 每批产品的包装件数 应抽样件数 1-5 件 全抽 6-50 件 5 件 51-100 件 10 件 101-500 件 15 件 501-1000 件 20 件 6.3.出厂检验出厂检验 6.3.1 检验规定 产品由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所有出厂产品都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合格证。6.3.2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蛋白质水分、灰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6.4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b、长期停产后(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d、原辅料的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e、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f、产品定型投产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全部指标项目。6.5 6.5 判定规则判定规则 6.5.1 出厂检验的判定规则 6.5.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6.5.1.2 出厂检验项目如有一项(微生物检验项目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如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6.5.1.3 微生物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检。6.5.2 型式检验的判定规则 Q/HJS 0009S-2021 6 6.5.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6.5.2.2 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一项(微生物检验项目和重金属含量检验项目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如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6.5.2.3 微生物检验项目和重金属含量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检。7 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签、标志标签、标志 7.1.1 产品应有标志、标签,并应符合 GB 7718、GB 16740 及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规定;外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中有关规定。7.2 包装包装 7.2.1 产品规格:400g/罐。7.2.2 采用圆形罐应符合 GB/T 14251 的规定。7.2.3 本产品的外包装箱子应符合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要求,其标识应符合GB/T 191中的规定。7.3 运输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防止日晒,雨淋、受潮。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7.4 贮存贮存 产品必须贮存在干燥、清洁、卫生、通风的仓库内。严禁露天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或其它杂物混存,不得与潮湿地面接触,成品堆放必须有垫板,离地1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7.5 保质期保质期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