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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HZL
0010
S-2021
代用茶
2021
用茶
备案号:QB64/0328S-2021Q/HHZL银川市兴庆区红昊园杂粮经营店企业标准Q/HHZL 0010S-2021代用茶2021-07-26发布2021-07-26 实施银川市兴庆区红昊园杂粮经营店发 布Q/HHZL 0010S-20211前言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是由银川市兴庆区红昊园杂粮经营店提出。本标准是由银川市兴庆区红昊园杂粮经营店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玲军。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HHZL 0010S-202121 1范围范围代用茶本标准规定了代用茶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可食用植物的叶、花、根茎、果实(包括药食同源、新资源食品)以及各种水果干制品等为原料,经清理、切配或不切配、干燥、拼配混合或不拼配、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粉碎或不粉碎、包装加工制成的可直接冲泡(浸泡)饮用的代用茶。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76 茶叶、水果、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3 产品分类产品分类按照所选用可食用植物的组织不同,代用茶分为:根类、茎类、叶类、花类、果实(种子)及水果片类和混合类。其中,混合类是指以同一种类或不同种类两用植物的根、茎、叶、花、果实(种子)或植物组织为原料,经加工后按照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代用茶产品。4 4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4 4.1.1 原料要求原料要求原料及辅料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有关要求及标准。Q/HHZL 0010S-202134 4.2.2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4 4.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5 5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的规定。7 7 试验方法试验方法7.1 感官指标用目测、嗅觉进行检验。7.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7.3 总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方法检验。项目指标色泽具有本产品固有的植物学组织形态和品质特征,均匀、形态完整;色泽正常、一致;气味正常,无杂质、无霉变滋味与气味冲泡后具有本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项目指标水分,%13.0总灰分,%12.0铅(以Pb计),mg/kg5.0三氯杀螨醇,mg/kg1.0敌敌畏,mg/kg0.2杀螟硫磷,mg/kg0.5氰戊菊酯,mg/kg0.5六六六,mg/kg0.2滴滴涕,mg/kg0.2Q/HHZL 0010S-202147.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7.5 三氯杀螨醇按 GB/T 5009.176 规定方法检验。7.6 敌敌畏、杀螟硫磷按 GB/T5009.20 规定方法检验。7.7 氰戊菊酯按 GB/T 5009.110 规定的方法检验。7.8 六六六、滴滴涕按 GB/T 5009.19 规定的方法检验。8 8检检验规则验规则8.1 以同批原料生产加工的同一种类产品为一批,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1kg进行检验,每批产品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2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8.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总灰分。8.2.2 型式检验每6个月进行一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9 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标志、包装、运输、贮存9.1 标志应符合 GB 7718的规定。9.2 包装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9.3 运输9.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9.4 贮存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堆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