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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J
0005
S-2019
水产干制品
2019
水产
制品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HJQ/HJ 0005 S2019代替 Q/HJ 0005 S2018水产干制品2019-04-01 发布2019-04-30 实施东东莞莞市市鸿鸿进进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190284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19日Q/HJ 0005 S2019前言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与原 Q/HJ 0005 S-2019水产干制品相比,主要作了如下修改:修改了铅的指标限量值严于 GB 2762 的规定。理化指标增加了过氧化值的限量。本标准由东莞市鸿进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邵华军。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HJ 0005 S-2019。Q/HJ 0005 S20191水产干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干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产干制品墨鱼干、章鱼干、鱿鱼干、响螺片、蚝豉、鲍鱼干、海参、干贝(瑶柱)、扇贝、带子干、贻贝、对虾、虾皮、虾仁(虾米)、鳗鱼、鱼翅、鱼肚、鳕鱼干、沙丁鱼、鲨鱼干、黄花鱼、大黄鱼、鲅鱼、马胶鱼、鱼唇、鱼皮、鱼裙、银鱼干、牡蛎干、鱼胶、海蜇、蜇皮、蛏干、蚶子、蛤蜊、乌鱼蛋、鱼籽、蛤子干、紫菜、海带(海带丝、海带结、海带球)、海苔、裙带菜中的一种为原料,经挑选、包装成的非即食水产干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的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19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72食用菌中总糖含量的测定GB 196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海参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Q/HJ 0005 S201923技术要求3.1原辅材料要求3.1.1 紫菜、海带(海带丝、海带结、海带球)、海苔、裙带菜应符合 GB 19643 的要求。3.1.2 墨鱼干、章鱼干、鱿鱼干、响螺片、蚝豉、鲍鱼干、海参、干贝(瑶柱)、扇贝、带子干、贻贝、对虾、虾皮、虾仁(虾米)、鳗鱼、鱼翅、鱼肚、鳕鱼干、沙丁鱼、鲨鱼干、黄花鱼、大黄鱼、鲅鱼、马胶鱼、鱼唇、鱼皮、鱼裙、银鱼干、牡蛎干、鱼胶、海蜇、蜇皮、蛏干、蚶子、蛤蜊、乌鱼蛋、鱼籽、蛤子干应符合 GB 10136 的要求。3.1.3 干海参应符合 GB 31602 的要求。3.1.4 原料还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干海参其他产品(除干海参外)气味具有海参特有的鲜腥气味,无异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色泽黑褐色、黑灰色、灰色或黄褐色等自然色泽,表面或有白霜,色泽较均匀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状态呈海参自然外观,允许有少量石灰质露出,刺参棘挺直,基本完整具有该产品正常的形态和组织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无霉变、无虫蛀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干海参其他水产干制品(除干海参及藻类产品外)藻类产品水分,g/100g152523铅(以 Pb 计),mg/kg0.9(以鲜品计)除鱼类、甲壳类、双壳类外的其他产品 0.9(去除内脏)(以鲜品计)鱼类、甲壳类 0.4(以鲜品计)0.9(以干重计)无机砷(以 As 计),mg/kg0.5(以鲜品计)水产动物及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除外)0.5鱼类及其制品 0.1-铬(以 Cr 计),mg/kg2.02.0-镉(以 Cd 计),mg/kg2.0(以鲜品计)鱼类 0.1(以鲜品计)甲壳类 0.5(以鲜品计)双壳类、腹足类、头足类、棘皮类 2.0(去除内脏)(以鲜品计)-N-二甲基亚硝胺,g/kg4.04.0-甲基汞a(以 Hg 计),mg/kg 0.50.5-多氯联苯b,mg/kg0.50.5-蛋白质,g/100g40-Q/HJ 0005 S20193盐分,g/100g38-水溶性总糖,g/100g3-复水后干重率,%40-含沙量,g/100g3-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6-注:1.a可先测定总汞,当总汞水平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不必测定甲基汞;否则,需再测定甲基汞。2.b多氯联苯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 和 PCB180 总和计。3.干制品污染物指标按失水率折算。3.4 食品添加剂3.4.1 食品添加剂所使用的品种应符合相应的国家质量标准。3.4.2 食品添加剂所使用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 净含量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5.1 感官检验取适量样品,将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观其色泽、状态、嗅其气味。5.2理化检验5.2.1 水分按 GB 5009.3 进行测定。5.2.2 铅按 GB 5009.12 进行测定。5.2.3甲基汞按 GB 5009.17 进行测定。5.2.4多氯联苯按 GB 5009.190 进行测定。5.2.5 无机砷按 GB 5009.11 进行测定。5.2.6 铬按 GB 5009.123 进行测定。5.2.7 镉按 GB 5009.15 进行测定。5.2.8 N-二甲基亚硝胺按 GB 5009.26 进行测定。5.2.9 蛋白质样品前处理按 GB 31602 中附录 A.2 进行,然后按 GB 5009.5 进行测定。5.2.10 盐分样品前处理按 GB 31602 中附录 A.2 进行,然后按 GB 5009.44 进行测定。Q/HJ 0005 S201945.2.11 水溶性总糖按 GB/T 15672 进行测定。5.2.12 复水后干重率按 GB 31602 附录 A 中 A.4 进行测定。5.2.13 含沙量按 GB 31602 附录 A 中 A.5 进行测定。5.2.14 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进行测定。5.3 净含量检验按 JJF 1070 进行。6检验规则6.1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入库使用。6.2 组批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 出厂检验6.3.1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并出具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6.4型式检验6.4.1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正式投产后,更换原料供应商或产地,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更换生产设备时;d)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前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4.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 3 章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6.5抽样方法及数量从每组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六包产品,总净含量不少于 2kg,分别做感官检验、理化检验、及留样。其中净含量抽样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6.6判定规则6.6.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规定,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6.2 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以复检结果为最终判定依据。复检后仍有一个项目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7.1标签、标志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应有Q/HJ 0005 S20195下列内容:产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标准号、食用方法。运输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产品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包装,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规定。运输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7.3 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应与有毒、有异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7.4贮存产品应离墙离地 10cm 以上码放,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5 保质期符合上述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不超过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