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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HZL
0011
S-2021
干制海产品
2021
海产品
备案号:QB64/0329S-2021Q/HHZL银川市兴庆区红昊园杂粮经营店企业标准Q/HHZL 0011S-2021干制海产品2021-07-26发布2021-07-26 实施银川市兴庆区红昊园杂粮经营店发 布Q/HHZL 0011S-20211前言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是由银川市兴庆区红昊园杂粮经营店提出。本标准是由银川市兴庆区红昊园杂粮经营店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玲军。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HHZL 0011S-202121 1范围范围干制海产品本标准规定了干制海产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鱼类、虾类、贝类及其他类海产品为原料,经清理、盐渍、预煮、调味、自然或人工条件下脱水干燥、包装等加工工艺制成的干制海产品。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T 5009.45 水产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NY/T 840 绿色食品 虾NY/T 842 绿色食品 鱼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3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3 3.1.1 原料要求原料要求原料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有关要求及标准。3 3.2.2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Q/HHZL 0011S-20213表1 感官指标3 3.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3.43.4 卫生指标卫生指标3.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标准要求。3.4.2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标准要求。3.4.3 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31650 标准要求。3.4.4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 GB 29921 标准要求。4 4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的规定。6 6 试验方法试验方法6.1 感官指标用目测、嗅觉进行检验。6.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6.3 酸价按 GB 5009.229 规定方法检验。6.4 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方法检验。项目指标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外观形态基本完好,大小基本一致,无碎屑、无虫害、无霉变气味、滋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与滋味,无酸败气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项目指标水分,%18.0酸价(KOH)(以脂肪计),mg/g13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6Q/HHZL 0011S-202147 7检检验规则验规则7.1 以同批原料生产加工的同一种类产品为一批,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1kg进行检验,每批产品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酸价、过氧化值。7.2.2 型式检验每6个月进行一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8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应符合 GB 7718的规定。8.2 包装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8.3 运输8.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贮存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堆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