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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BGQ 0015 S-2021 枸杞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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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BGQ 0015 S-2021 枸杞粉 2021 枸杞
备案号:QB64/0348S-2021Q/HBGQ宁 夏 华 宝 枸 杞 产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HBGQ 0015S-2021枸杞粉2021-08-06 发布2021-08-06 实施宁夏华宝枸杞产业有限公司发 布Q/HBGQ 0015S-2021I前言本标准是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标准的卫生指标参考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本标准的技术指标参考GB/T 29602-2013固体饮料。本标准由宁夏华宝枸杞产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华宝枸杞产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少华、王方舟、白院东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HBGQ 0015S-20211枸杞粉1 1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枸杞粉及其饮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枸杞汁(枸杞原浆、枸杞清汁)为原料,经浓缩、干燥、粉碎、过筛、包装等工序制成的枸杞粉。2 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29602固体饮料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菌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Q/HBGQ 0015S-20212GB/T 18672枸杞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Q/HGBQ 0001S枸杞汁企业标准3 3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枸杞原浆粉以枸杞原浆为原料,经浓缩、干燥、粉碎、过筛等工艺制成的可作为食品配料使用的粉状产品。3.2 枸杞清汁粉以枸杞清汁为原料,经浓缩、干燥、粉碎、过筛等工艺制成的可作为食品配料使用的粉状产品。3.3冲调型枸杞粉以枸杞原浆或枸杞清汁为原料,经浓缩、干燥、粉碎、过筛、添加(或不添加)其它辅料等工艺制成的可直接冲调使用的粉状产品。3.4 产品分类按用途分为:原料型枸杞粉、冲调型枸杞粉。4 4技术要求技术要求4 4.1.1 原料要求原料要求4.1.1 枸杞原浆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4.1.2 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标准要求,并经过净化处理。4.1.3 生产加工所用辅料及添加剂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4 4.2.2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Q/HBGQ 0015S-20213表表 1 1感官指标感官指标项目指标类别枸杞原浆粉枸杞清汁粉冲调型枸杞粉色泽橙黄色或橙红色棕色或棕褐色具有主配料加工后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该枸杞粉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具有该枸杞粉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具有该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组织状态粉末状,组织均匀的松散粉末,允许有一捏即碎的粉块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 4.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表 2 2理化指标理化指标项目指标产品类别枸杞原浆粉枸杞清汁粉冲调型枸杞粉水分,%12.012.012.0灰分,%10.09.010.0总糖45.030.025.0铅(以 Pb 计)/mg/kg2.0砷(以 As 计)/mg/kg1.0汞(以 Hg 计)/mg/kg0.5Q/HBGQ 0015S-202144 4.4.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表 3 3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45104GB 4789.2大肠菌群/CFU/mL5210102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沙门氏菌/CFU/mL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511001000GB 4789.10 第二法霉菌/CFU/mL50GB 4789.15霉菌/CFU/mL50GB 4789.15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备注:n: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以上指标均参考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标准的相关规定。4 4.5 5 污染物限量指标污染物限量指标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4.64.6 农药残留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 4.7 7 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5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6生产加工过程生产加工过程的的卫生要求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7试验方法试验方法7.1 感官要求按 GB 7101 规定的方法检验。7.2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7.3 灰分 按 GB 5009.4 规定方法检验。Q/HBGQ 0015S-202157.4 总糖按 GB/T 18672 枸杞 附录 B 规定的方法检验。7.5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7.6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规定方法检验。7.7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平板计数法规定方法检验。7.8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规定方法检验。7.9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第二法规定方法检验。7.10 霉菌、酵母按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规定方法检验。7.11 污染物限量指标应按 GB 2762 规定方法检验。7.12 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执行。8 8检验规则检验规则8.1 以同一批原料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1000g 进行检验。每批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8.2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8 8.2 2.1.1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8 8.2 2.2.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宜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 8.3 3 判定规则判定规则出厂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并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Q/HBGQ 0015S-20216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标志、包装、运输、贮存9 9.1.1 标志标志、标签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9 9.2.2 包装包装9.2.1 内包装容器(袋)应使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定量误差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9.2.2 外包装应符合有关规定,每件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9 9.3.3 运输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装卸时轻拿轻放,严禁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9 9.4.4 贮存贮存应存放于清洁、阴凉、干燥、避光的库房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放。产品码放应离地10cm,离墙 20cm 以上。常温储存,湿度60%为宜。1 10 0保质期保质期在规定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 24 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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