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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HLT
0005
S-2020
豆瓣酱
2020
备案号:QB64/0264S-2020Q/HHLT 宁 夏 黄 河 恋 调 味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HHLT 0005S2020 豆瓣酱 2020-07-10 发布 2020-07-10 实施 宁夏黄河恋调味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HHLT 0005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照GB 271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由宁夏黄河恋调味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黄河恋调味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广灵。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HHLT 0005S2020 1 豆瓣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豆瓣酱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黄豆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小麦粉等辅料,经精选、脱壳、浸泡、配料、拌曲、发酵、调配、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豆瓣酱。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355 小麦粉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黄豆应符合 GB 2715 要求。3.1.2 食盐应符合 GB 2721 要求。3.1.3 小麦粉应符合 GB/T 1355 要求。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Q/HHLT 0005S2020 2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红褐色或棕褐色,有光泽 体 态 稀稠适度,允许有豆瓣颗粒、无外来杂质 滋味气味 有酱香,适口,无异味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70.0 食盐(以 NaC1 计)/(g/100g)20.0 氨基酸态氮(以氮计)/(g/100g)0.3 总砷(以 As 计)/(mg/kg)0.5 铅(以 Pb 计)/(mg/kg)0.8 黄曲霉毒素 B1/(ug/kg)5.0 3.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718的规定。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检验用感官检验。6.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6.3 食盐按 GB 5009.44 规定方法检验。6.4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6.5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6 黄曲霉毒素 B1 按 GB 5009.22 规定方法检验。6.7 氨基酸态氮 GB 5009.235 规定方法检验。6.8 微生物限量按 GB 2718 规定方法检验。Q/HHLT 0005S2020 3 7 检验规则 7.1 取样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组批,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12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少于1000ml)进行检验。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验用。7.2 出厂检验 7.2.1 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检验部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有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7.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食用盐。7.3 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1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原材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上次型式检验与出厂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判该批产品合格。7.4.2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时,可以从该批产品中抽取两倍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采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定量包装的净含量负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规定。8.2.2 产品外包装应牢固、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与其它物品混运,防止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污染,避免日晒雨淋。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阴凉、干燥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1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在上述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18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