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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N
0001
S-2021
巧克力混合浆制品含饼干
2021
巧克力
混合
制品
饼干
ICS Q/HN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HN 0001S-2021 巧克力混合浆制品(含饼干)2021-07-01 发布 2021-07-01 实施 潮州市潮安区豪牛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备案号:44510293S-2021备案日期:2021年10月29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HN 0001S-2021 I 前 言 本企业标准是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潮州市潮安区豪牛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潮州市潮安区豪牛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起草人:梁昂、林邦泰。本标准2021年07月01日首次发布。Q/HN 0001S-2021 1 巧克力混合浆制品(含饼干)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巧克力混合浆制品(含饼干)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第三章规定的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71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16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 151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脂制品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T 20706 可可粉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 255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4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脂 GB 299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Q/HN 0001S-2021 2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产品分类 3.1.1 巧克力混合浆制品(含饼干条):以白砂糖、食用植物油、可可粉、全脂乳粉、乳清粉、食用盐、磷脂、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为原料,选择性添加麦芽糊精、食用氢化油、乳糖、榛子酱,经搅拌、均质、精磨、包装等工序制成的巧克力混合浆,添加饼干条拼组包装而成的巧克力混合浆制品(含饼干条)。3.1.2 巧克力混合浆制品(含饼干粒):以白砂糖、食用植物油、可可粉、全脂乳粉、乳清粉、食用盐、磷脂、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为原料,选择性添加麦芽糊精、食用氢化油、乳糖、榛子酱,经搅拌、均质、精磨、包装等工序制成的巧克力混合浆,添加饼干粒混合后包装而成的巧克力混合浆制品(含饼干粒)。3.2 原辅料要求 3.2.1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规定。3.2.2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2.3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和 GB 15203 的规定。3.2.4 全脂乳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规定。3.2.5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2.6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2.7 食品用香料:应符合 GB 29938 的规定。3.2.8 可可粉:应符合 GB/T 20706 的规定。3.2.9 乳清粉:应符合 GB 11674 的规定。3.2.10 磷脂:应符合 GB 28401 的规定。3.2.11 食用氢化油:应符合 GB 15196 的规定。3.2.12 乳糖:应符合 GB 25595 的规定。3.2.13 榛子酱:应符合 GB 19300 的规定。3.2.14 饼干:应符合 GB 7100 的规定。3.2.15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及相应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3.3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及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性 状 巧克力混合浆制品(含饼干条):巧克力混合浆呈半固态,内包装与饼干条分隔;巧克力混合浆制品(含饼干粒):巧克力混合浆呈半固态,巧克力混合浆包裹饼干粒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1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Q/HN 0001S-2021 3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干燥失重/(%)8.0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 总砷(以 As 计)/(mg/kg)0.5 铅(以 Pb 计)/(mg/kg)0.4 3.3.2 微生物指标 巧克力混合浆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致病菌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得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4 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要求 3.4.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4.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第75号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约5g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洁净、干燥的容器中,混合均匀后,置于明亮处,迎光观察其性状、色泽及杂质;在室温下,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 干燥失重: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酸价:按 GB 5009.227 的规定进行测定。5.2.3 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9 的规定进行测定。Q/HN 0001S-2021 4 5.2.4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 按JJF 1070 中相关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材料入库检验 原材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原材料标准要求进行验收或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由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12个最小独立包装,三分之二用于检验,三分之一用于备检。6.4 出厂检验 6.4.1 每批产品须经本厂质量检测部门按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6.4.2 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偏差、干燥失重、酸价、过氧化值。6.5 型式检验 6.5.1 一般情况下,企业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更换主要设备时;b)新产品试制定型时;c)停产三个月或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抽检时。6.5.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所有项目和标签。6.6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如有质量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应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抽取双倍样品,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检,若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如有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不再复检。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标签 Q/HN 0001S-2021 5 7.1.1 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7.1.2 外包装储运图示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7.2.1 包装材料采用塑料瓶(杯)包装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采用复合膜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并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发展新的包装材料,新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7.2.2 包装应封装严密、无渗漏,包装箱应封装、捆扎牢固。7.3 运输 产品运输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温度应保持在27,运输及装卸时应注意轻拿、轻装、轻卸,避免重压。7.4 贮存 7.4.1 产品应在清洁、干燥、通风避光、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内贮存,应离墙离地 10cm 以上,不得与有毒的物品混贮。7.4.2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 12 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