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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YGF 0001 S-2021 竹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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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YGF 0001 S-2021 竹盐 2021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GYGFQ/GYGF 0001S-2021竹盐2021-02-01 发布2021-05-01 实施广东省广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010244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3月09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GYGF 0001S-2021I前言本标准依据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起草。本标准由广东省广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东省广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标准化部门归口。本标准由广东省广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广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委托加工生产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松、张阳、周永婧、李敏佳、尹健羚。本标准于 2021 年 02 月 01 日首次发布。本标准解释权归标准发布单位。Q/GYGF 0001S-20211竹盐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竹盐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盐为原料,以新鲜竹筒为容器,经调配、高温烧制、冷却、清理、粉碎、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竹盐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4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盐指标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618制盐工业主要产品取样方法GB/T 8946塑料编织袋通用技术要求GB/T 13025.1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粒度的测定GB/T 13025.2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白度的测定GB/T 13025.3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水分的测定GB/T 13025.4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水不溶物的测定GB/T 13025.5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氯离子的测定GB/T 13025.6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钙和镁的测定GB/T 13025.7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碘的测定GB/T 13025.8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硫酸根的测定GB/T 13025.10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亚铁氰根的测定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687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碘含量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Q/GYGF 0001S-202123.1原辅料要求3.1.1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3.1.2竹筒:取自新鲜的竹子,竹子应无霉斑、无污染,且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白色或灰白色滋味、气味味咸,无异味状态粉末状或粒状固体其他允许有少量竹炭小颗粒,溶于水时允许有微量的悬浮物及沉淀物,无外来可见异物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1.00酸不溶物/(g/100g)0.30氯化钠(以干基计)a/(g/100g)97.00碘b(以 I 计)/(mg/kg)5钡(以Ba计)/(mg/kg)15a除注明以干基计外,均以湿基计。b仅限于未加碘竹盐,加碘竹盐的碘含量应符合 GB 26878 的规定。3.4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铅(以 Pb 计)/(mg/kg)1.0总砷(以 As 计)/(mg/kg)0.3镉(以 Cd 计)/(mg/kg)0.5总汞(以 Hg 计)/(mg/kg)0.13.5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要求3.5.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的规定。3.5.2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的规定。3.5.3碘营养强化剂品种应符合GB 26878的规定,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的规定。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Q/GYGF 0001S-202135检验方法除非另有说明,在检验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溶液为水溶液,所用的水为GB/T 6682规定的三级水。5.1感官要求取适量试样于白色洁净浅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5.2理化指标5.2.1水分的测定按 GB/T 13025.3 中 2 规定的方法执行,将干燥温度设定为 140。5.2.2酸不溶物的测定溶解样品时加入 3.0 mL 46%的硝酸溶液,其余按 GB/T 13025.4 规定的方法执行。5.2.3氯化钠的测定5.2.3.1钙、镁离子的测定按GB/T 13025.6规定的方法执行。5.2.3.2氯离子的测定按GB/T 13025.5规定的方法执行。5.2.3.3硫酸根的测定按 GB/T 13025.8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4氯化钠的计算按GB 5009.42中2.6规定的方法计算。5.2.4碘的测定按 GB 5009.42 规定的方法执行。5.2.5钡的测定按 GB 5009.42 规定的方法执行。5.2.6铅的测定按 GB 5009.42 规定的方法执行。5.2.7总砷的测定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执行。5.2.8镉的测定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执行。5.2.9总汞的测定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执行。5.3净含量的测定产品销售包装净含量的检验、抽样方法及判定规则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由生产单位按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在原料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条件下,由相同生产工艺生产的同一类型(规格、生产日期)产品视为一批。6.3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生产企业质检部门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水分、酸不溶物、氯化钠(以干基计)、碘,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附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Q/GYGF 0001S-202146.4型式检验6.4.1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原辅料产地或供应商、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4.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3.2-3.6 的全部项目。6.5抽样方法对于构不成批量(100kg)的产品,随机抽取 800g 以上样品,混匀后平分为两份,一份用于检测,一份为备用样。对于批量(100kg)的产品,碘强化剂项目的抽样按均匀分布,随机抽取 9 个份样,每个份样不少于 50g。其他项目按 GB/T 8618 第一篇规定执行。6.6判定规则检验结果中所有指标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规定,外包装物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外包装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如塑料编织袋应符合 GB/T 8946 的规定。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如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应符合 GB4806.7 的规定。7.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运输途中应防雨、防潮、防暴晒,不应与能导致产品污染的货物混装。7.4贮存产品储存的仓库要通风,防雨淋、防受潮,堆放时应上有遮蔽,下有隔板,产品离地面1020cm,离墙面3050cm。禁止与亚硝酸盐等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共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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