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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YBL
0001
S-2020
熟制血豆腐
2020
熟制血
豆腐
连 云 港 市 佰 乐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GYBL 0001S-2020 熟制血豆腐 2020-11-19 发布 2020-12-12 实施 连云港市佰乐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GYBL J S Q B备案编号:3 2 3 5 8 2 S-2 0 2 0备案日期:2 0 2 0-1 2-1 1Q/GYBL 0001S2020 I 前 言 本文件的编写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文件贯彻执行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本文件中铅限量为 0.4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肉制品铅限量 0.5mg/kg 的规定。本文件由连云港市佰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舒蔚。本文件于2020年11月首次发布。J S Q BQ/GYBL 0001S2020 1 熟制血豆腐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熟制血豆腐的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第 3 章定义的熟制血豆腐(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 GB 188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氯化钙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铵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6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内酯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4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瓜尔胶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06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二甲基硅氧烷及其乳液 J S Q BQ/GYBL 0001S2020 2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熟制血豆腐 以新鲜畜禽(猪、牛、羊、兔、鸡、鸭、鹅等)血的一种为原料,添加饮用水、食用盐、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钠、氯化钙,添加或不添加味精、瓜尔胶、葡萄糖酸-内酯、聚二甲基硅氧烷,经过滤、调配、均质、包装、高温杀菌、冷却而成的熟制血豆腐(以下简称产品)。4 要求和试验方法 4.1 原辅材料要求 4.1.1 畜禽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健康畜、禽宰杀后取其洁净、新鲜的血,并应符合 GB 2762、GB 31650 的规定。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3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GB 2721 的规定。4.1.4 柠檬酸钠:应符合 GB 1886.25 的规定。4.1.5 氯化钙:应符合 GB 1886.45 的规定。4.1.6 味精:应符合 GB/T 8967、GB 2720 的规定。4.1.7 瓜尔胶:应符合 GB 28403 的规定。4.1.8 葡萄糖酸-内酯:应符合 GB 7657 的规定。4.1.9 聚二甲基硅氧烷及其乳液:应符合 GB 30612 的规定。4.1.10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 感官指标和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和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外观 暗红色,色泽均匀,块型完整有弹性,允许有微小气孔及少量析出水 目视、鼻嗅、口尝 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类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杂质 4.3 理化指标和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2的规定。J S Q BQ/GYBL 0001S2020 3 表 2.理化指标和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 96.0 GB 5009.3 蛋白质,g/100g 2.5 GB 5009.5 氯化物(以 Cl-计),%2.5 GB 5009.44 铅(以 Pb 计),mg/kg 0.4 GB 5009.12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GB 5009.11 镉(以 Cd 计),mg/kg 0.1 GB 5009.15 铬(以 Cr 计),mg/kg 1.0 GB 5009.123 N-二甲基亚硝胺,g/kg 3.0 GB 5009.26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按 GB 2763 的规定执行 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按 GB 31650 的规定执行 食品添加剂 按 GB 2760 的规定执行 4.4 微生物指标和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3的规定。微生物指标和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 致病菌 应符合 GB 29921 中肉制品的规定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5 净含量允差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的规定,试验方法按JJF 1070规定进行。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产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氯化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4.24.5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辅料来源及生产工艺发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变化时;b)停产 3 个月以上重新生产时;J S Q BQ/GYBL 0001S2020 4 c)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4 组批与抽样 同批原料、同班次生产的同一产品为一批。从每批次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至少10个销售包装单元,样品不少于1000g,均分为二份,分别用于检验和备样。5.5 判定 如检验结果合格,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如检验结果出现不合格项,允许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如仍出现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标签 6.1.1 运输包装箱的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1.2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6.2 包装 产品包装袋应干燥、清洁、无异味,且应符合相应卫生标准的规定。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干燥、清洁、卫生,严禁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清洁、干燥、通风良好的仓库,不得与其它货品混贮。7 保质期 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_ 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