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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SYH
0003
S-2021
兰州牛肉面调味料
2021
兰州
牛肉面
调味料
Q/GSYH0003S2021 甘肃豫锦鸿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GSYH 甘肃豫锦鸿源甘肃豫锦鸿源食品食品加工加工有限有限公司公司 发布 2021-09-06 发布 2021-09-06 实施 兰州牛肉面调味料 Q/GSYH0003S2021 目 次 前言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技术要求2 4 食品添加剂3 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3 6 检验规则3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4 8 保质期 4 Q/GSYH0003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规定起草。本标准由甘肃豫锦鸿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光芬 本标准于2021年9月6日首次发布并实施。Q/GSYH0003S2021 1 兰州牛肉面调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兰州牛肉面调味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香辛料(花椒、干姜、草果、阴香、桂皮、山奈、丁香、小茴香、肉豆蔻、荜拨、胡椒)为原料,辅以食用盐、味精、鸡精、芝麻、虾干,经精选,研磨、过筛、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非即食复合固体调味料兰州牛肉面调味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80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方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1761 芝麻 GB/T 12729.1 香辛料和调味品名称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22300 丁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T 30381 桂皮 GB/T 30383 生姜 GB/T 30391 花椒 GB/T 32727 肉豆蔻 Q/GSYH0003S2021 2 NY/T 455 胡椒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SC/T 3204 虾米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和辅料要求 3.1.1 原料要求 3.1.1.1 花椒:应符合GB/T 30391的规定。3.1.1.2 干姜:应符合GB/T 30383的规定。3.1.1.3 桂皮:应符合GB/T 30381的规定。3.1.1.4 丁香:应符合GB/T 22300的规定。3.1.1.5 肉豆蔻:应符合GB/T 32727的规定。3.1.1.6 胡椒:应符合NY/T 455的规定。3.1.1.7草果、阴香、山奈、小茴香、荜拨:应符合GB/T 15691及GB/T 12729.1 的规定。3.1.2 辅料要求 3.1.2.1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3.1.2.2 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3.1.2.3 鸡精:应符合SB/T 10371的规定。3.1.2.4 芝麻:应符合GB/T 11761的规定。3.1.2.5 虾干:应符合SC/T 3204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呈各品种特有色泽,色泽均匀一致 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烧杯中,在自然光处,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及杂质,并闻其气味,品尝其滋味。气味、滋味 具有品种特有的芳香和滋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均匀的固体粉末,无结块,无霉变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Q/GSYH0003S2021 3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14.0 GB 5009.3 氯化物(Cl计),g/100g 55.0 GB 5009.44 3.4 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 2.0 GB 5009.12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GB 5009.11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基数为10袋,5袋用于检验,5袋留样。6.3 出厂检验 6.3.1 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方可出厂。6.3.2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氯化物为每批必检项目。6.4 型式检验 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试制、正式投产时;b)更换设备或停产一个月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Q/GSYH0003S2021 4 d)原料、工艺出现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e)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5全部项目。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5.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6、GB 4806.7、GB 9683 和GB/T 28118的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7.3.4 在摄氏零度以下运输时,必须有防冻措施。7.4 贮存 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不得斜放倒置。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8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