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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MH 0002 S-2021 动物肝肽粉压片糖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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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MH 0002 S-2021 动物肝肽粉压片糖果 2021 动物 肝肽粉 压片 糖果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GHM Q/GHM 0002S-2021 代替Q/GHM 0002S-2018 动物肝肽粉压片糖果 2021-09-20 发布 2021-10-20 实施 广东宏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520121S-2021备案日期:2021年10月20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GHM 0002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代替 2018 年 03 月发布的 Q/GHM 0002S-2018(备案号:44520021S-2018)动物肝肽粉压片糖果 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广东宏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宏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卓雁、王金富。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Q/GHM 0002S-2014(备案号:445090 S-2014);Q/GHM 0002S-2015(备案号:441478 S-2015);Q/GHM 0002S-2018(备案号:44520021S-2018)。Q/GHM 0002S-2021 1 动物肝肽粉压片糖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物肝肽粉压片糖果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分别以猪或羊或牛肝为原料,经过融化、漂洗、剥离、匀浆、胰蛋白酶酶解、离心、分级超滤、浓缩、低温(冷冻)干燥、粉碎、筛分、包装制成的动物肝肽粉,然后添加乳糖、麦芽糊精、食用玉米淀粉、木糖醇、硬脂酸镁,添加或不添加糖果包衣液:羟丙基甲基纤维素、聚乙二醇,经混合、制粒、干燥、整粒、压片、包衣、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动物肝肽粉压片糖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886.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硬脂酸镁 GB 1886.10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甲基纤维素(HPMC)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T 21302 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 GB/T 22428.3 葡萄糖干燥失重测定 GB/T 22492 大豆肽粉 GB/T 23527 蛋白酶制剂 GB 255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4789.2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糖果、糕点、蜜饯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NY/T 1513 绿色食品 畜禽可食用副产品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Q/GHM 0002S-2021 2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猪、羊、牛肝应符合 NY/T 1513 的要求。3.1.2 乳糖应符合 GB 25595 的要求。3.1.3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要求。3.1.4 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 的要求。3.1.5 胰蛋白酶应符合 GB/T 23527 的要求。3.1.6 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要求。3.1.7 硬脂酸镁应符合 GB 1886.91 的要求。3.1.8 羟丙基甲基纤维素应符合 GB 1886.109 的要求。3.1.9 聚乙二醇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3.1.10 以上原辅材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31650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呈棕红色,且均匀一致 滋味和气味 具有肝脏粉特有的滋味和气味,略有腥味,无异味 性状 有光泽,表面无明显色点、麻面、花斑及异物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肽含量,g/100g 10.0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铅(以 Pb 计),mg/kg 0.5 干燥失重,g/100g 5.0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 微生物指标 3.5 食品添加剂要求 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品种标准和相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要求,并符合表4的要求。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4 105 大肠菌群 5 2 10 102 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Q/GHM 0002S-2021 3 表4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品种 最大使用量,g/kg 胰蛋白酶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木糖醇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硬脂酸镁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羟丙基甲基纤维素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聚乙二醇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3.6 净含量允许负偏差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年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要求。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将样品放在白色瓷盘中,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性状和有无杂质;通过鼻嗅、口尝检验样品的气味和滋味,检验结果应符合表1的要求。5.2 理化指标 5.2.1 肽含量 按GB/T 22492附录B的规定测定。5.2.2 铅 按GB 5009.12的规定测定。5.2.3 总砷 按GB/T 5009.11的规定测定。5.2.4 干燥失重 按GB/T 22428.3的规定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按 GB/T 4789.24 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允许负偏差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材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与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 出厂检验 6.3.1 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肽含量、干燥失重、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 3 章技术要求的全部要求和标签。6.4.2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季度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定型鉴定时;Q/GHM 0002S-2021 4 b)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 抽样方法和数量 每批按5进行随机抽样,但每批不应少于15包或盒。随机抽取的15包或盒样品,其中5包或盒用于感官、理化检测,5包或盒用于微生物检测,5包或盒或用于留样备查。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第 3 章全部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次检验合格;6.6.2 如果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项目不符合本标准 3.4 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6.6.3 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6.5 抽样方案对该批次产品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次产品合格。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6.6.4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国家授权的上级质检部门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志 7.1.1 产品销售包装标志按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执行。7.1.2 产品运输包装标志按 GB/T 191 标准执行。应标明:产品名称、执行产品标准编号、公司名称、地址、生产日期、规格、净重以及“防雨”、“防晒”等标志。7.2 标签 标签上印有产品名称、配料表、净重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方法、产品标准代号、厂名、厂址、电话、生产许可证号。7.3 包装 7.3.1 产品内包装应符合 GB/T 21302 的要求,或采用聚乙烯瓶、聚丙烯盖子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并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发展新的包装材料,但新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卫生要求。7.3.2 运输外包装采用的瓦楞纸箱包装应 GB/T 6543 的要求,纸箱外印有商标、产品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数量毛重、尺码、厂名、厂址。7.4 运输 产品运输时要防止暴晒、雨淋、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载。7.5 贮存 产品应放在阴凉、干净、通风、干燥的仓库中,离墙15cm,离地20cm存放。不得露天堆放、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的物品共贮。注意防晒、防雨、防潮。7.6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Q/GHM 0002S-2021 5 附录A(规范性附录)聚乙二醇质量标准 A.1 定义 聚乙二醇:聚环氧乙烷与水的加聚物。分子式:HOCH2-(CH2OCH2)nCH2OH;相对分子质量:2009500。A.2 聚乙二醇的质量要求应符合表A1的规定。表 A1 项 目 指 标 酸度(以醋酸计)(质量),%0.05 硫酸盐灰分(GT-5,试样5g)(质量),%0.1 1,4-二噁烷试验,mg/kg 10 5%溶液(质量体积比)的pH 4.57.5 氧化乙烯,%0.02 乙二醇和二甘醇总量(质量)或两者之和,%0.25 炽灼残渣,%0.1 砷(以As计),mg/kg 3 铅(以Pb计),mg/kg 1 注:附录A参考食品添加剂手册(第四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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