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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XJ
0005
S-2021
韭花汁
2021
12.0保定市冠香居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GXJ 0005S-2021韭花汁2021 年 12 月 25 日发布2021 年 12 月 25 日实施保定市冠香居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发布Q/GXJ备 案 号:130134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2月14日 有效日期:2027年02月13日 Q/GXJ 0005S-2021I前言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代替2021年7月15日第一次发布的Q/GXJ 0005S-2021韭花汁。本标准与2021年7月15日第一次发布的Q/GXJ 0005S-2021韭花汁相比主要变化:增加了起草人和起草单位;删除的菌落总数及其检测方法;更新了金黄色葡萄球菌限值。本标准由保定市冠香居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定市竞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定市冠香居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娜、刘振江、石苹。本标准于2021年12月25日由保定市冠香居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卢长永卢长永批准,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21年12月25日第二次发布。Q/GXJ 0005S-20211韭花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韭花汁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贮存、运输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韭菜花为原料,经挑选、清洗、晾干(使水分小于80)、腌制(盐水)、整理(后熟)、压榨、灌装制成的韭花汁调味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测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韭菜花应新鲜、无腐烂、无污染、无霉变,并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2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规定。Q/GXJ 0005S-202123.1.3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墨绿色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透明样品杯(或烧杯)中,立即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在光线充足处观察其形态、色泽及是否有外来杂质等现象滋味、气味味咸并具有韭花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组织状态液态,允许有少量沉淀和碎韭菜籽黑点存在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食盐含量/(%)1017GB 5009.44水分/(%)86.8GB 5009.3总砷(以 As 计)/(mg/kg)0.5GB 5009.11铅(以 Pb 计)/(mg/kg)0.8GB 5009.12亚硝酸盐(NaNO2计)(mg/kg)20GB 5009.33其他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如非指定均以 CFU/mL 表示)检验方法ncmM大肠菌群5210100GB 4789.3沙门氏菌500/25mL-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1000GB 4789.10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1070检测。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检验规则Q/GXJ 0005S-202135.1组批以一次投料、同一生产条件生产的同一规格、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方法和数量产品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每批产品随机抽取6个样品或不少于1kg,均分2份,1份检验,1份留样备查。微生物采样按GB 4789.1规定执行。型式检验是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按上述方法抽取。5.3出厂检验5.3.1出厂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食盐含量、大肠菌群、净含量。5.3.2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由本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5.4型式检验5.4.1正常生产时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更改原料、关键工艺和设备时;b)产品长期停产超过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4.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5.5判定规则5.5.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5.5.2检验结果中有不合格项目(微生物指标除外)时,可以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合格则判该产品为合格品,若复检结果中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5.5.3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单位复验,以复验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6标识、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6.1标识6.1.1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的要求。6.1.2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6.2包装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6.3贮存Q/GXJ 0005S-20214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避光良好的场所,不得露天堆放。不得与潮湿、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有腐蚀性的物品或其它杂物混存。6.4运输运输车辆应经常保持干燥、清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有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时防止挤压、爆晒、雨淋。搬运时轻拿轻放、严禁摔撞。6.5保质期在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