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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SGB
0001
S-2022
党参红枣饮
2022
党参
红枣
Q/GSGB0001S-2022甘肃固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GSGB甘肃固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2022-04-11 发布2022-04-11 实施党参红枣饮Q/GSGB0001S-2022目次前言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定义和术语14 技术要求25 食品添加剂3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37 检验规则3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39 保质期4Q/GSGB0001S-2022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20 规定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甘肃固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生峰 王赛元 何贵山赵丽梅本标准于2022年04月11日首次发布并实施。Q/GSGB0001S-20221党参红枣饮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党参红枣饮的原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党参提取液、红枣浆、桑葚浆、苹果浆为主要原料,辅以乌梅提取液、酸枣仁提取液、龙眼肉提取液、陈皮提取液,经过调配、脱气、均质、罐装、灭菌等工序制成的红枣党参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 1245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73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31326植物饮料DBS 62/007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党参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定义和术语Q/GSGB0001S-20222以下定义和术语适用于本标准。3.1 党参提取液、乌梅提取液、酸枣仁提取液、龙眼肉提取液、陈皮提取液:以党参、乌梅、酸枣仁、龙眼肉、陈皮为原料,经精选、清洗、水提或榨汁、过滤等工序制成。4技术要求4.1 原料和辅料要求4.1.1 原料4.1.1.1红枣浆、桑葚浆、苹果浆:应符合GB 17325的规定。4.1.1.2 党参:应符合DBS 62/007的规定。4.1.2 辅料4.1.2.1 乌梅、酸枣仁、龙眼肉、陈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的规定,并应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紫色至紫红色。GB 7101气味、滋味具有本品特有气味和滋味,酸甜适口,无异味。状态液体,允许有少量沉淀物,正常视力下无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总酸(以柠檬酸计),g/L2.08.0GB 12456可溶性固形物,%15GB/T 121434.4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有害物质限量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kg0.04GB 5009.12展青霉素,g/kg50GB 5009.1854.5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mL)表示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5210010000GB 4789.2大肠菌群52110GB 4789.3 平板计数法霉菌20GB 4789.15酵母20GB 4789.15沙门氏菌500/25mL-GB 4789.4Q/GSGB0001S-20223注:注:a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6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5食品添加剂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6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5 规定。7检验规则7.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生产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7.2 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20瓶(袋),10瓶(袋)用于检验,10瓶(袋)留样。7.3出厂检验7.3.1 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方可出厂。7.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总酸、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7.4 型式检验7.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4.24.6全部项目。7.5 判定规则7.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7.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5.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Q/GSGB0001S-20224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2 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GB 4806.5、GB 4806.7、GB/T 28118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8.3 运输8.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8.4 贮存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置。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9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