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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QHX 0002 S-2021 蔬菜谷物粉(自发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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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QHX 0002 S-2021 蔬菜谷物粉自发粉 2021 蔬菜 谷物 发粉
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GQHXQ/GQHX 0002S-2021蔬菜谷物粉(自发粉)2021-04-18 发布2021-05-18 实施贵州黔穗香食品有限公司发布Q/GQHX 0002S-2021I前 言本标准根据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制定。本标准由贵州黔穗香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本标准由贵州黔穗香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起草人:龙开成、陈伟、张龙。Q/GQHX 0002S-20211 1蔬菜谷物粉(自发粉)1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蔬菜谷物粉(自发粉)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标准适用本公司以大米粉、小麦粉等谷物制粉为主要原料,辅以干酵母、膨松剂(碳酸氢钠、磷酸氢钙等),添加或不添加玉米粉、杂粮粉、薏苡仁米粉、山药粉、荞麦粉、绿豆粉、大豆粉、胡萝卜粉、南瓜粉、紫薯粉、葛根粉、桑叶粉等中的一种或多种,经过混合、包装等工艺而成的非即食蔬菜谷物粉(自发粉)。产品属于粮食加工品中谷物粉类制成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版本,仅该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4大米GB/T 1355小麦粉GB 188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GB 188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钙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463玉米粉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0886食品加工用酵母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5028荞麦粉Q/GQHX 0002S-20212 2NY/T 493胡萝卜NY/T 747绿色食品 瓜类蔬菜NY/T 1049绿色食品 薯芋类蔬菜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要求要求3.1 原料要求3.1.1 玉米粉应符合GB/T 10463的规定。3.1.2 小麦粉应符合 GB/T 1355 的规定。3.1.3 荞麦粉应符合GB/T 35028的规定。3.1.4 胡萝卜应符合 NY/T 493 的规定。3.1.5 南瓜应符合 NY/T 747 的规定。3.1.6 紫薯、红薯、香芋应符合 NY/T 1049 的规定。3.1.7 干酵母应符合 GB/T 20886 的规定。3.1.8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9 薏苡仁米、山药、葛根、桑叶应为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中公告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名单品种,其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1.10 其他原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物质。3.2 食品添加剂3.2.1 碳酸氢钠应符合 GB1886.2 的规定。3.2.2 磷酸氢钙应符合 GB 1886.3 的规定。3.3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检验方法色 泽呈不同品种产品应有的色泽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目测色泽、形态,用鼻嗅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滋味。组织形态细颗粒状或粉状,均匀一致气味及滋味具有不同品种产品应有的气味及滋味、无霉味及无其他异味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4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水 分,15.0GB 5009.3铅(以 Pb 计),mg/kg0.19GB 5009.12a黄曲霉毒素 B1,g/kg20.0GB 5009.221)a仅适用于添加玉米粉的产品;2)其他污染物指标应符合 GB 2761 和 GB 2762 的规定Q/GQHX 0002S-20213 33.5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测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3.6 食品添加剂3.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规范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 4检验规则检验规则4.1 组批以同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品种生产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4.2 抽样采取随机抽样方法,每批随机抽取 10 袋(盒),5 袋(盒)送化验室检验,5 袋(盒)留样备查。4.3 检验4.3.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公司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等。4.3.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的 3.33.6 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的试制鉴定;b)连续停产 3 个月以上,再次恢复生产时;c)正式生产后,如原料来源、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等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4 判定当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受检项目中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或双倍抽取同批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5 5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标志、包装、运输、贮存5.1 标志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5.2 包装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9683 等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及规定,并符合 GB 23350 规定。包装封口应严密,不得泄漏。外包装箱应符合 GB/T 6543 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Q/GQHX 0002S-20214 45.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防止日晒雨淋,避免重压、装卸时轻拿轻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易腐蚀、易污染的物品混合装运。5.4 贮存产品应存放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的库房内。产品与地面间应有隔离,离地离墙不得少于 20cm。严禁与有毒、有害、易腐蚀、易污染的物品同库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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