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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NJG
0004
S-2021
金针酱菜
2021
金针
酱菜
Q/GNJG 0004S-2021甘肃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贮藏加工研究所企业标准Q/GNJG甘甘肃肃省省农农业业科科学学院院农农产产品品贮贮藏藏加加工工研研究究所所发布2021-11-19 发布2021-11-19 实施金针酱菜Q/GNJG 004S-2021目次前言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技术要求 24 食品添加剂 3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46 检验规则 4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48 保质期 5Q/GNJG 004S-2021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规定起草。本标准由甘肃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贮藏加工研究所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玉梅 胡生海 张霁红 李玉新 王学喜 郑娅 李明泽 祁小云本标准于2021年11月19日首次发布并实施。Q/GNJG 004S-20211金针酱菜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针酱菜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黄花菜、木耳、胡萝卜为原料,经挑选、清洗、浸泡、漂烫、切段,辅以食用油、食用盐、味精、白砂糖、食醋、酱油、食用香辛料,添加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经配料、搅拌、灌装、灭菌、冷却等工序加工而成的金针酱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27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GB 27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 5009.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192黑木耳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456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T 12729.1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Q/GNJG 004S-20212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 原料和辅料3.1.1 原料3.1.1.1 黄花菜:种名为Hemerocallis Citrina Baroni的植物花蕾,经加工而成的干菜,条形整齐,无青色,无油浸色,无开花菜,应符合GB 2760、GB 2762、GB 2763的规定。3.1.1.2 胡萝卜:新鲜或经贮存,不萎蔫,表皮光亮新鲜,肉质脆嫩紧密,无腐烂,无虫蛀,并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3.1.1.3 黑木耳:应符合GB/T 6192 的规定。3.1.1.4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辅料3.1.2.1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3.1.2.2 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3.1.2.3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3.1.2.4 食醋:应符合GB 2719的规定。3.1.2.5 酱油:应符合 GB 2717的规定。3.1.2.6 食用香辛料:应符合GB/T 12729.1及GB/T 15691的规定。3.1.2.7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886.39的规定。3.1.1.8 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滋味、气味酸辣适口,味感纯正、爽口,自然和谐;无不良气味。GB 2714组织形态无霉变,无霉斑白膜,无正常视力下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 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30GB 5009.3总酸(以乳酸计),g/kg310GB/T 12456氯化物(以 Cl-计)%1030GB 5009.44山梨酸钾,g/kg1.0GB 1886.393.5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Q/GNJG 004S-20213表 3有害物质限量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kg0.9GB 5009.12亚硝酸盐(以 NaNO2)计,mg/kg20.0GB 5009.333.6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a(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5210010000GB 4789.2大肠菌群5210100GB 4789.3 第二法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1000GB 4789.10第二法沙门氏菌500-GB 4789.4注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3.7.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4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有关规定。5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 的规定。6检验规则6.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生产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20瓶(袋),15瓶(袋)用于检验,5瓶(袋)留样。6.3出厂检验6.3.1 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氯化物、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为每批必检项目。6.4 型式检验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Q/GNJG 004S-20214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33.7全部项目。6.5 判定规则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5.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 QB/T 4954 或 CQC/RY 570 的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7.4 贮存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不得斜放倒置。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8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