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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LSP
0002
S-2021
水果干制品
2021
水果
制品
Q/HLSP 华 乐 食 品(沙 县)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HLSP 0002S2021 水果干制品 2021-07-22 发布 2021-08-18 实施 华乐食品(沙县)有限公司 发 布 Q/HLSP 0002S2021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技术指标根据产品的特性及GB/T 23787非油炸水果、蔬菜脆片、NY/T 1041绿色食品干果等制定,微生物指标参照GB 148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制定,其中铅的限量指标严于国家标准。产品质量检验项目根据水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制定。本文件由华乐食品(沙县)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华乐食品(沙县)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美珠。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HLSP 0002S2021 1 水果干制品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本企业生产的水果干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与标签及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和召回。本文件适用于以新鲜水果为原料,经选料、清洗、整理、护色(添加适量食用盐)(或不添加)、热烫(或不热烫)、干燥(脱水)、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水果干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糖果、糕点、蜜饯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HLSP 0002S2021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2号令(2005)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材料要求 3.1.1 产品加工过程所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如属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则应采购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不得使用或添加非食品原料。3.1.2 水果:原料水果的成熟度、新鲜度应符合加工要求,并符合 GB 2762 和 GB 2763 规定,病虫害和变质水果在整批原料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 5%。3.1.3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3.1.4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应具有与品名相符的色泽 性状 呈整果、片状、条状或粒状 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品种特有的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铅限量指标和其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g/100g 25.0 铅(以 Pb 计),mg/kg 1.0 二氧化硫残留限量(SO2),g/kg 0.1 展青霉素a ug/kg 50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a 仅限于苹果、山楂制品检测。3.4 微生物 应符合表3 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HLSP 0002S2021 3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3 104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霉菌/(CFU/g)50 沙门氏菌 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g 1000CFU/g 注 1: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注 2: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4 执行。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原辅料 查验质量保证书或合格证明等。4.2 感官指标 将样品开袋后内容物倒入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条件下用眼观、鼻嗅,品尝其滋味,观察其是否符合标准要求。4.3 理化指标 4.3.1 水分 按GB 5009.3的规定执行。4.3.2 铅 按GB 5009.12的规定执行。4.3.3 二氧化硫 按GB 5009.34的规定执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HLSP 0002S2021 4 4.3.4 展青霉素 按GB 5009.185的规定执行。4.4 微生物 4.4.1 细菌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4.4.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4.4.3 霉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4.4.4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4.4.5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4.5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执行。5 检验规则 5.1 组批规则 在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相同下同一天、同一班生产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 5.2.1 在成品库内抽样,抽样单位以袋计。抽取样品时,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抽取,每批抽样数量为千分之一,不满一千者,以千计算,但每批抽样数量最少不得低于 2 kg。样品分成两份,1 份检验用,1 份复验或备查用。当产品质量不稳定或不合格品增加时,应加倍取样。5.2.2 净含量检验抽样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附表 4 的规定进行。5.3 出厂检验 5.3.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5.3.2 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按本文件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后,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4 型式检验 5.4.1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文件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4.2 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两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HLSP 0002S2021 5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b)正式投产后,如原料、配方、关键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其质量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或定期检验结果出现异常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5 判定规则 5.5.1 出厂检验 5.5.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文件要求,判为合格品。5.5.1.2 微生物不符合本文件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其它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应从该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仍不符合本文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5.2 型式检验 5.5.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要求,判为合格品。5.5.2.2 型式检验项目如微生物指标检验有一项不符合,即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其它指标如有不符合本文件,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有一项不符合文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6.1 标签 6.1.1 产品包装标识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第 123 号令的规定。6.1.2 产品的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6.2.1 产品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内包装塑料制品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塑料与铝箔复合袋应符合 GB/T 28118 的规定。6.2.2 用于外包装的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要求。6.2.3 包装应清洁、紧密、牢固,封口应严密、无破损或泄漏。6.3 贮藏、运输 6.3.1 成品不得露天堆放,成品库必须清洁干燥、通风,产品堆放时必须有垫板,与地面距离为 15 cm 以上,与墙壁距离 20 cm 以上,不得和有霉变、被污染的杂物同库贮存。6.3.2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挤压、曝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质混装混载运。装卸时,应轻装轻放。6.4 保质期 在本文件规定的条件下,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产品保质期见包装标识。7 召回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HLSP 0002S2021 6 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制定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消除产生不合格原因后方能继续生产,并按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召回和处置已出厂的不合格产品。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