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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LYS 0005 S-2019 干(扇)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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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LYS 0005 S-2019 干扇贝 2019
Q/HLYS福建海鳞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HLYS 0005S2019干(扇)贝2019-12-29 发布2019-12-29 实施福建海鳞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发 布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水分、盐分、总糖、完整率等指标是根据产品特性制定;过氧化值指标是根据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制定的;铅、无机砷、镉、铬、甲基汞、N-二甲基亚硝胺、多氯联苯等卫生指标是根据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其中铅的指标严于GB 2762-2017;农残和兽药残留指标应符合GB 2763和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生产过程加工要求符合GB14881-2013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规定要求。2019 年 12 月 29 日本公司对 Q/HLYS 0005S-2019 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标准与原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范围。修改了技术要求中的理化指标,增加了完整率的要求。修改了试验方法,增加了完整率试验方法的内容。修改了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增加了完整率的内容本标准由福建海鳞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由福建海鳞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鑫源。Q/HLYS 0005S-2019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HLYS 0005S-20191干(扇)贝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生产的干(扇)贝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活海湾扇贝或栉孔扇贝为原料,经清洗、烫煮或不烫煮、去壳取贝柱肉、煮制、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腌制、干燥、分级、包装工艺制成的非即食水产干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要求色泽呈灰白色、浅黄色或浅褐色,色泽均匀组织与形态呈短圆柱形,颗粒基本完整,大小均匀、整齐;肌肉紧密、柔韧,无霉变滋味及气味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其它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过氧化值限量应符合 GB 10136 的规定,其他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HLYS 0005S-20192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原味干贝调味干贝水分/g/100g18盐分(以 NaCl 计)/%610总糖(以葡萄糖计)/%/35完整率/%903.4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 3 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 验 方 法铅(以Pb计)/(mg/kg)1.0GB 5009.123.5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3.5.1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5.2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6食品添加剂3.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取适量样品,置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肉眼观察外观、色泽和杂质,嗅闻气味、品尝其滋味。5.2水分:将产品剪成小颗粒状后,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3盐分:按 SC/T 30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4总糖:按 GB 5009.8 规定的方法测定。5.5完整率:按 SC/T 3207 规定的方法测定。5.6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HLYS 0005S-201936.1组批规则在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相同下同一天、同一班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按批号抽样。6.2抽样方法按 SC/T 3016-2004 的规定执行。6.3产品检验6.3.1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水分、盐分、总糖、完整率。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3.3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六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4判定规则6.4.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4.2所检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允许从同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一次。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4.3所检项目中若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7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7.1标签和标志产品预包装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7.2.1内包装材料和容器为复合食品塑料袋包装,其质量和卫生性能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7.2.2运输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运输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 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7.4贮存产品包装完毕后应贮存在阴凉干燥的环境中,宜冷藏冷冻贮存。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混贮。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HLYS 0005S-201947.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包装完好的产品以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不少于 12 个月,冷藏贮存的话保质期不少于 24 个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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