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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YGF 0008 S-2022 微晶风味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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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YGF 0008 S-2022 微晶风味盐 2022 风味
Q/GYGF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GYGF 0008S-2022 微晶风味盐 2022-03-31 发布 2022-05-01 实施 广东省广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 布 备案号:44010551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5月20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GYGF 0008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为过渡期,企业可以按本标准组织实施。本标准由广东省广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东省广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标准化部门归口。本标准由广东省广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广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委托加工生产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东旭、张阳。本标准于2022年03月31日首次发布。本标准解释权归标准发布单位。Q/GYGF 0008S2022 1 微晶风味盐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微晶风味盐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识、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盐、麦芽糊精为原料,经专用机器喷雾干燥后适量混合添加或不添加酵母加工制品,制成的细粉末状或颗粒状中空微晶体结构微晶风味盐。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T 20886.2 酵母产品质量要求 第2部分:酵母加工制品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5009.4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盐指标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3.1.2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 15203 的要求;Q/GYGF 0008S2022 2 3.1.3 酵母加工制品:应符合 GB/T 20886.2 的要求;3.1.4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白色或淡黄色 取适量试样于白色洁净浅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相应的气味和口味 组织状态 粉末状或颗粒状的微晶体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氯化钠(以干基计)/(g/100g)70.00 钡(以 Ba 计),(mg/kg)15.0 铅(以 Pb 计),(mg/kg)0.8 总砷(以 As 计),(mg/kg)0.3 镉(以 Cd 计),(mg/kg)0.5 总汞(以 Hg计),(mg/kg)0.1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Q/GYGF 0008S2022 3 3.5 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要求 3.5.1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和 GB 14880 的规定。3.6 净含量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理化指标检验 5.1.1 氯化钠 样品应充分混匀、溶解、过滤,其余按 GB 5009.42 规定的方法执行。5.1.2 钡 按GB 5009.42规定的方法执行。5.1.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执行。5.1.4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执行。5.1.5 镉 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执行。5.1.6 总汞 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执行。5.2 微生物指标检验 5.2.1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执行。5.2.2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执行。5.3 净含量 Q/GYGF 0008S2022 4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执行。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6.2.1 产品出厂前,由生产方按每一组批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2.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氯化钠(以干基计)、微生物指标。6.3 型式检验 6.3.1 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原辅料产地或供应商、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3.23.5 条的全部项目。6.4 组批 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5 抽样方法 净含量偏差按JJF 1070中的规定抽样,其它项目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样品,分别做相关检验。6.6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所有指标都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应取该样品的备用样重新测定不符合项,如检验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 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7.1.2 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包装规格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和客户需求确定。包装材料或制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应的质量标准和卫生要求。Q/GYGF 0008S2022 5 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卫生,运输途中应防雨、防潮、防暴晒及挤压碰撞,不与有毒有害物质、可能导致污染的货物混装。7.4 贮存 产品贮存的仓库要清洁、干燥、通风、防雨淋、防受潮,堆放时应上有遮蔽,下有隔板,产品离地面 1020cm,离墙面 3050cm。不得与有毒、有害的物品共贮。符合上述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 18 个月至 24 个月,具体见标签标示。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开发使用新的包装材料,产品的保质期根据新的包装材料设定。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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