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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TX 0002 S-2022 运动后恢复类运动营养食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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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TX 0002 S-2022 运动后恢复类运动营养食品 2022 运动 恢复 营养食品
IICS ICS 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GTX Q/GTX 0002S-2022 运动后恢复类运动营养食品 2022-04-01 发布 2022-05-01 实施 广东特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特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60276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6月08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GTX 0002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东特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一元兰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朗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双喜、冯婉怡、黄欣琪、邓跃怡、廖林莉。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22年4月1日。Q/GTX 0002S-2022 1 运动后恢复类运动营养食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运动后恢复类运动营养食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肽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L-谷氨酰胺,速溶支链氨基酸粉(L-亮氨酸、L-异亮氨酸、L-缬氨酸),果粉(百香果粉、甜橙粉、树莓粉、菠萝粉、柠檬粉的一种或多种),酸度调节剂(DL-苹果酸、柠檬酸、柠檬酸钠),甜味剂(三氯蔗糖、甜菊糖苷),葡萄糖、白砂糖、木糖醇、赤藓糖醇、山梨糖醇、麦芽糖醇、低聚果糖、聚葡萄糖、食用香精,经过筛、混合、包装等工序处理后制成的运动后恢复类运动营养食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1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 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Q/GTX 0002S-2022 2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1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27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苷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96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的使用标准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 134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GB/T 14251 罐头食品金属容器通用技术要求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T 21302 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 GB/T 22492 大豆肽粉 GB/T 23528 低聚果糖 GB 241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 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GB 255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葡萄糖 GB 255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L-苹果酸 GB 264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赤藓糖醇 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 283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 GB 29602 固体饮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299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T 30768 食品包装用纸与塑料复合膜、袋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大豆肽粉应符合GB/T 22492大豆肽粉的要求。3.1.2 L-谷氨酰胺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3.1.3 速溶支链氨基酸粉应符合附录 B的要求。3.1.4 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食用葡萄糖的要求。3.1.5 果粉(百香果粉、甜橙粉、树莓粉、菠萝粉、柠檬粉)应符合 GB29602固体饮料的要求。3.1.6 DL-苹果酸应符合 GB 255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L-苹果酸的要求 Q/GTX 0002S-2022 3 3.1.7 食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的要求。3.1.8 三氯蔗糖应符合 GB 255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的要求。3.1.9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白砂糖的要求。3.1.10 木糖醇应符合GB 1886.2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的要求。3.1.11 赤藓糖醇应符合 GB 264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赤藓糖醇的要求。3.1.12 山梨糖醇应符合GB 1886.1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的要求。3.1.13 麦芽糖醇应符合GB 283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的要求。3.1.14 低聚果糖应符合 GB/T 23528低聚果糖的要求。3.1.15 聚葡萄糖应符合 GB 255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葡萄糖的要求。3.1.16 柠檬酸应符合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的要求。3.1.17 柠檬酸钠应符合GB 1886.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的要求。3.1.18 甜菊糖苷应符合GB 827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苷的要求。3.1.19 以上原辅料均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本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气味 组织状态 干燥粉末状,无结块,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冲调性 冲调后无团块,允许杯底有少量沉淀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蛋白质,g/100g 10 肽含量,g/100g 5-30 谷氨酰胺,g/100g 0-60 L-亮氨酸,g/100g 0-20 L-异亮氨酸,g/100g 0-10 L-缬氨酸,g/100g 0-10 水分,g/100g 6.0 铅(以 Pb 计),mg/kg 0.5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黄曲霉毒素 B1,g/kg 0.5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Q/GTX 0002S-2022 4 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a 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25g-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2 10 100 GB 4789.10平板计数法 a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执行。3.5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5.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取20g被测样品置于500mL透明玻璃烧杯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状态、色泽。于透明玻璃烧杯内加入300mL温水(40)进行冲调后,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灰分 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肽含量 按 GB/T22492 附录 B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L-亮氨酸、L-异亮氨酸、L-缬氨酸 按 GB5009.124 测定。5.2.8 黄曲霉毒素 按 GB5009.22 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的平板计数法测定。Q/GTX 0002S-2022 5 5.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方法及数量 在成品库内从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抽样数量不少于检验项目用量三倍数量的样品,至少12个最小独立包装(总净含量不少于500g),一式三份,供检验、复验及留样备用。6.4 出厂检验 成品出厂前应经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水分、肽含量、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净含量。6.5 型式检验 6.5.1 正常生产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技术要求中全部指标项目。6.6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且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 产品标签、标志应符合GB 13432、GB 28050、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及规定的要求,还应符合GB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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