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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F 0002 S-2021 汤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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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F 0002 S-2021 汤料 2021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GFQ/GF 0002S-2021汤料2020-12-12 发布2021-01-12 实施广广东东桂桂丰丰农农业业生生态态发发展展(集集团团)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160013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2月04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GF 0002S-2021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制定。本标准由广东桂丰农业生态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伟元。本标准于2020年12月12首次发布。本标准于2021年1月12日起实施。Q/GF 0002S-20211汤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汤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以干制食用菌、蔬菜干制品、腐竹、五指毛桃、霸王花、蛹虫草、枇杷花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选择性添加或不添加马齿苋、木瓜、玉竹、白果、龙眼肉、百合、肉桂、佛手、杏仁、芡实、麦芽、枣、鱼腥草、姜、枸杞子、茯苓、桃仁、桑叶、荷叶、莲子、淡竹叶、菊花、紫苏、葛根、槐米、酸枣仁、陈皮、薄荷、薏苡仁、藿香、芝麻、人参(人工种植)、红小豆、赤小豆、白扁豆、眉豆、黄豆、黑豆、绿豆、干贝、无花果、花生、桔红、桂花、牛蒡根、燕窝、燕麦、腐竹、西米、罗汉果、玉米须、阿胶、金银花、粉葛、柠檬干、雪梨干、山药中的一种或多种经净选、干燥(或不干燥)、拼配、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用于煲汤的汤料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532 花生GB 2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GB 27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制品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Q/GF 0002S-20212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T 11761 芝麻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H/T 1092 燕窝质量等级NY/T 285 绿色食品 豆类DB44/T 604 地理标志产品 新会陈皮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2015版)关于牛蒡作为普通食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卫食品函201383号卫生部关于玉米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306号)卫生部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卫监督函201262号)关于弯曲乳杆菌等24种“三新食品”的公告(卫健委公告2019年第2号)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卫计委2014年第10号)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五指毛桃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20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蔬菜干制品、槐米、霸王花、桂花应干净无污染,无霉变、无虫蛆。3.1.2干制食用菌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3.1.3腐竹应符合 GB 2712 的规定。3.1.4五指毛桃应符合国卫办食品函2014205 号的规定。3.1.5蛹虫草应符合卫计委 2014 年第 10 号的规定。3.1.6枇杷花应符合卫健委公告 2019 年第 2 号的规定。3.1.7花生应符合 GB/T 1532 的规定。3.1.8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的规定。3.1.9红小豆、眉豆、黄豆、黑豆、绿豆应符合 NY/T 285 的规定。3.1.10枣、枸杞子、无花果、柠檬干、雪梨干应符合 GB 16325 的规定。3.1.11西米应符合 GB 2713 的规定。3.1.12干贝应符合 GB 10136 的规定。3.1.13陈皮应符合 DB44/T 604 的规定。3.1.14玉米须应符合卫监督函2012306 号的规定。3.1.15燕窝应符合 GH/T 1092 及卫监督函201262 号的规定。3.1.16牛蒡根应符合国卫食品函201383 号的规定。3.1.17燕麦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3.1.18马齿苋、木瓜、玉竹、白果、龙眼肉、百合、肉桂、佛手、杏仁、芡实、麦芽、鱼腥草、姜、茯苓、桃仁、桑叶、荷叶、莲子、淡竹叶、菊花、紫苏、葛根、酸枣仁、薄荷、薏苡仁、藿香、赤小豆、桔红、罗汉果、阿胶、金银花、粉葛、山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2015 版)的规定。Q/GF 0002S-202133.1.19以上原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及 GB 2763 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取适量样品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嗅其气味、品其滋味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状态具有产品应有的形态,无虫蛀、无霉变,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理化指标指标要求检验方法水分,%15GB 5009.3总砷(以 As 计),mg/kg0.5a(干制食用菌)0.5a(蔬菜干制品)0.5(燕麦)0.5(陈皮)GB 5009.11无机砷(以 As 计),mg/kg0.5(干贝)铅(以 Pb 计),mg/kg0.2a蔬菜干制品(芸薹类蔬菜、叶类蔬菜)0.1a蔬菜干制品(豆类、薯类)0.1a蔬菜干制品(其他类蔬菜)1.0a(干制食用菌)1.0a(枣、枸杞子、无花果、柠檬干、雪梨干)0.2(红小豆、眉豆、黄豆、黑豆、绿豆)0.5(腐竹)0.2(花生、芝麻)1.0(干贝)0.5(西米)0.2(燕麦)5.0(菊花)1.0(陈皮)GB 5009.12镉(以 Cd 计),mg/kg0.2a蔬菜干制品(叶菜蔬菜、芹菜、黄花菜)0.1a蔬菜干制品(豆类蔬菜、块根和块茎蔬菜、茎类蔬菜(芹菜除外)0.05a蔬菜干制品(其他类蔬菜)0.5a干制食用菌(姬松茸制品除外)0.1(燕麦)0.5(花生)0.2(红小豆、眉豆、黄豆、黑豆、绿豆)0.1(干贝)0.05a(枣、枸杞子、无花果、柠檬干、雪梨干)0.1(陈皮)GB 5009.15铬(以 Cr 计),mg/kg0.4a(蔬菜干制品)0.9(燕麦)0.9(红小豆、眉豆、黄豆、黑豆、绿豆)1.9(干贝)GB 5009.123总汞(以 Hg 计),mg/kg0.1a(干制食用菌)0.01a(蔬菜干制品)GB 5009.17甲基汞(以 Hg 计),mg/kg0.5(干贝)Q/GF 0002S-20214N-二甲基亚硝胺,mg/kg4.0(干贝)GB 5009.26多氯联苯b,mg/kg0.5(干贝)GB 5009.190黄曲霉毒素 B1,g/kg20(花生)5.0(燕麦)GB 5009.22赭曲霉毒素 A,g/kg5.0(燕麦、红小豆、眉豆、黄豆、黑豆、绿豆)GB 5009.96注:a以鲜品计,干品按失水率折算污染物指标。b多氯联苯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 和 PCB180 总和计。3.4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要求3.4.1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4.2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和 GB 14880 的规定。3.5净含量要求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按 JJF 1070 规定进行检测。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5检验规则5.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5.2出厂检验5.2.1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5.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5.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三章规定项目,一般情况下,企业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正式投产后,如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主要生产设备更换时;d)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和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督检验机构进行抽检时。5.4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3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5.5判定规则Q/GF 0002S-20215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如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应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抽取双倍样品,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检,若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签、标志6.1.1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6.1.2包装储运图示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包装。6.2包装6.2.1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容器和材料应分别符合 GB 9683、GB 4806.7 有关规定。6.2.2包装容器应封装严密、无渗漏,包装箱应封装、捆扎牢固。6.3运输和贮存6.3.1运输和贮存时应保持清洁,避免强烈振荡、日晒、雨淋、冰冻,装卸时应轻拿轻放。6.3.2存放地点应阴凉、干燥、通风良好;严禁火种。6.3.3成品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堆放时与周围墙壁隔离 20cm 以上,离地面 10cm 以上。6.3.4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物品同贮同运6.3.5在包装完好无缺的情况下常温保存,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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