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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HZ 0002 S-2022 生蚝肽(饮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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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HZ 0002 S-2022 生蚝肽饮品 2022 生蚝肽 饮品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GDHZ 0002S-2022 生蚝肽(饮品)2022-02-25 发布 2022-03-15 实施 广东还珠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发 布布 Q/GDHZ 备案号:44080094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5月25日备案有效期:伍年 I Q/GDHZ 0002S-2022 前前 言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请注意本文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广东还珠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超 本标准于 2022 年 02 月 25 日首次发布。1 Q/GDHZ 0002S-2022 生蚝肽(饮品)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蚝肽(饮品)的产品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生蚝为主要原料,以赤藓糖醇为辅料,经清洗、绞碎、酶水解(枯草芽孢杆菌中性蛋白酶、503 小时)、过滤除渣、脱色,调制、灌装封口、湿热高温灭菌、外包装制成的饮品。经检测,生蚝经本标准相关工艺、采用蛋白质酶解后形成的产物包括肽类、氨基酸等营养成分,故产品命名为生蚝肽(饮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运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264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赤藓糖醇 GB 1886.25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活性炭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副溶血性孤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pH 值的测定 2 Q/GDHZ 0002S-2022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T 1803 轻工业部行业标准 工业酶制剂通用试验方法 GB/T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大蚝:应新鲜、无异物、无掺水,并应符合 GB 2733 的规定。3.1.2 饮用水:应符合 GB/T 5749 的规定。3.1.4 枯草芽孢杆菌中性蛋白酶(酶活力不低于 10 万/g):应符合 GB/T 1803 的规定。3.1.8 赤藓糖醇:应符合 GB 26404 的规定。3.1.11 活性炭:应符合 GB 1886.255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 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性状 均匀液体 色泽 黄色至棕黄色 滋味及气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无异臭。形态 透明液体,久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轻摇即散)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异物 3 Q/GDHZ 0002S-2022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检 测 项 目 指标要求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法计),g/100ml 4.0 蛋白质,g/100ml 2.2 铅(以 Pb 计;mg/L)0.25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ml 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5 2 100 10000 大肠菌群(CFU/mL)5 2 1 10 霉菌(CFU/mL)20 酵母(CFU/mL)20 沙门氏菌 5 0 0-副溶血性弧菌(MPN/mL)5 1 100 1000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5 1 100 1000 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 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4 Q/GDHZ 0002S-2022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5.1.1 性状、色泽、形态、杂质 取独立包装的样品 3 瓶,打开包装容器,将试样倒入 50ml 无色玻璃烧杯中,在自然光下用肉眼正常视力观察色泽、形态和杂质(可见异物)。5.1.2 滋味及气味 取独立包装的样品,打开包装容器,立即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5.2 理化指标检验 5.2.1 可溶性固形物 按 GB/T 1214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蛋白质 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霉菌和酵母 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致病菌(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分别按 GB 4789.4、GB 4789.7 和 GB 4789.10 的 方法测定。5.4 食品添加剂 按各品种相应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执行。5 Q/GDHZ 0002S-2022 5.5 枯草芽孢杆菌中性蛋白酶 按 GB/T 1803 规定的方法测定。5.6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测。6 检验规则 6.1 原材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本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6.2 组批 以同原料配方、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检验批次。6.3 抽样 6.3.1 检验样品在同一生产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每批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 200 瓶;小包装产品每批随机抽样 18 瓶,样品分成两份,一份检验用,另一份留样备查。6.3.2 净含量抽样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进行。6.4 出厂检验 6.4.1 产品出厂前,须由本公司质量检验部门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销售。6.4.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6.5 型式检验 6.5.1 正常生产期间,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批型式检验;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当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辅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较大变更时;c)停产 3 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6.5.2 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包括 4.2、4.3、4.4、5 项)以及标签内容。6 Q/GDHZ 0002S-2022 6.6 判定规则 6.6.1 出厂检验的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的各项规定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6.2 净含量或微生物检验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即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能复检);6.6.3 除净含量或微生物检验指标外,其他指标中若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可重新抽取两倍样品进行复检;复核检验结果全部符合规定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若复核检验结果仍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即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 标签、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7.1.2 包装贮存运输的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7.2.1 本产品采用玻璃瓶包装;玻璃制品包装应符合 GB 4806.5 的规定。销售包装必须完整、严密、封口牢固,无渗漏。7.2.2 大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外包装用符合 GB/T 6543 要求的瓦楞纸箱,箱体应有足够强度,箱缝应密封;标识应清晰。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无污染、无异味;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易污 染等物品混装;运输过程中应防日晒、防雨淋、防潮变、防挤压;装卸时应小心轻搬轻放。7.4 贮存 7.4.1 产品应存放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通风、无异味、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内。7.4.2 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磨蚀性、易污染等物品混贮、混放。7.4.3 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存放。7.5 保质期 产品在符合上述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的条件下,保质期为 18 个月。7 Q/GDHZ 0002S-2022 附录 生蚝质量标准生蚝质量标准 1 大蚝 为牡蛎科动物牡蛎(别名生蚝)Ostrea gigas thunberg的软体部分。A2 生蚝的质量要求 应符合附表的要求。附表 生蚝质量要求 项项 目目 指指 标标 整体外观 符合牡蛎的全脏器特征,个体基本完整 滋味与气味 活体采集新鲜品;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贝壳、石块、泥沙等明显的可见异物 水份 无掺水现象(凭经验判断,放置沉降后表面析出的水分应在正常的范围内)无机砷(mg/kg)0.4 甲基汞(mg/kg)0.4 铅(mg/kg)1.5 镉(mg/kg)1.8 铬(mg/kg)1.8 多氯联苯(mg/kg)0.5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10 菌落总数(CFU/g)5.0104 大肠菌群(MPN/g)30 注:以上内容引自本企业制订的生蚝质量标准(Q/GDHZ 0004S-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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