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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CX
0723
S-2019
阿胶桂圆膏
2019
阿胶
桂圆
ICS备案号:Q/GDCX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GDCX 0723S-2019阿胶桂圆膏2019-04 18 发布2019 04 18 实施广东长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布备案号:44510126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06日Q/GDCX 0723S-2019I前言本标准的结构及格式是根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制定。本标准由广东长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东长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楠、梁滨、刘英敏、卢君。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9年04月18日。Q/GDCX 0723S-20191阿胶桂圆膏阿胶桂圆膏1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阿胶桂圆膏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麦芽糖浆、赤砂糖、干姜、大枣、枸杞子、茯苓、玫瑰花(重瓣红玫瑰)、龙眼肉、酸枣仁、桃仁、甘草、砂仁、紫苏籽、莲子、阿胶、肉桂、水为主要原料,经提取、浓缩、炼膏、灌装、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阿胶桂圆膏。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500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相对密度的测定GB 50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0883 麦芽糖Q/GDCX 0723S-20192GB/T 21302 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5884 赤砂糖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2010 年第 3 号关于批准 DHA 藻油、棉籽低聚糖等 7 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3技术要求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原辅料要求3.1.1干姜、大枣、枸杞子、茯苓、龙眼肉、酸枣仁、桃仁、甘草、砂仁、紫苏籽、莲子、阿胶、肉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规定。3.1.2玫瑰花(重瓣红玫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2010 年第 3 号公告的规定。3.1.3麦芽糖浆:应符合 GB/T 20883 的规定。3.1.4赤砂糖:应符合 GB/T 35884 的规定。3.1.5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6原料和辅料还应符合相应食品标准和相关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感官要求项项目目要要求求色泽浅棕色至棕色滋味及气味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无异味状态呈粘稠膏状,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理化指标项项目目指指标标蛋白质,%0.6相对密度1.3Q/GDCX 0723S-20193总糖(以葡萄糖计),%30铅(以 Pb 计),mg/kg0.23.4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致病菌指标应符合表 3、表4 规定。表 3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2104大肠菌群,CFU/g52110霉菌,CFU/g20酵母,CFU/g20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表 4致病菌指标致病菌指标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注 1: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示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3.6.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2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感官要求按 GB 7101 规定的方法检测5.2蛋白质蛋白质Q/GDCX 0723S-20194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检测。5.3相对密度相对密度按GB 5009.2规定的方法检测。5.4总糖(以葡萄糖计)总糖(以葡萄糖计)按GB 5009.8规定的方法检测。5.5铅铅(以(以 Pb 计)计)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测。5.6菌落总数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测5.7大肠菌群大肠菌群按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检测。5.8霉菌霉菌、酵母、酵母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测。5.9沙门氏菌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测。5.10金黄色葡萄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测。5.11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测。6检验规则检验规则6.1原材料入库检验原材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需查验供应商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原辅料应当依照原辅料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与抽组批与抽样方法样方法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同一批号产品中在检验外部包装之后,按表 5 规定,挑出一定件数,进行抽样。表 5抽样表抽样表每批产品的包装件数应抽样个数1 5 件全 抽6 50 件5 件51 100 件10 件101 500 件15 件Q/GDCX 0723S-20195501 1000 件20 件6.3出厂检验出厂检验6.3.1检验规定检验规定产品由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所有出厂产品都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合格证。6.3.2出厂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总糖、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6.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6.4.1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4.2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判定规则判定规则6.5.1出厂检验判定规则出厂检验判定规则6.5.1.1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6.5.1.2出厂检验项目如有一项(微生物检验项目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如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6.5.1.3微生物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检。6.5.2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型式检验判定规则6.5.1.4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6.5.1.5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一项(微生物检验项目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如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6.5.1.6微生物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检。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签标签销售包装的标签按GB 7718、GB 28050的规定。各项内容的标示位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Q/GDCX 0723S-201967.2标志标志7.2.1运输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公司名称和地址、规格、数量等。7.2.2运输包装上的贮运图示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3包装包装7.3.1本产品的内包装采用符合 GB 4806.5 要求的玻璃制品,或采用符合 GB/T 21302 要求的复合膜、袋。产品允许发展其它包装形式。本产品的外包装箱子应符合 GB/T 6543 要求。箱内必须有产品合格证。7.3.2运输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防止日晒,雨淋、受潮。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7.4贮存贮存贮存产品的仓库应清洁、阴凉、干燥、通风、严防受热或阳光曝晒,产品不得与潮湿地面接触,不得与有毒有害品混贮,成品堆放必须有垫板,离地1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7.5保质期保质期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