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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ZYJ
0009
S-2021
复合调味油
2021
复合
调味
Q/FZYJ 福 州 亿 嘉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ZYJ 0009S2021 复合调味油 2021-03-03 发布 2021-03-03 实施 福州亿嘉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Q/FZYJ 0009S-2021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水分及挥发物指标是根据产品特性制定;酸价、过氧化值指标是参考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的要求制定的;污染物指标是根据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制定,其中铅的指标严于GB2762-2017;黄曲霉毒素B1指标依据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生产过程加工要求符合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规定要求。本标准由福州亿嘉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由福州亿嘉食品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武敏。前 言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YJ 0009S-2021 3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生产的复合调味油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植物油、香辛料调味油或食用动物油脂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适量添加或不添加抗氧化剂(茶多酚、维生素E、没食子酸酯、特丁基对苯二酚)、食品用香精中的一种或多种,经预处理、调配搅拌、包装、杀菌或不杀菌工艺制成的复合调味油。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组织与形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组织与形态 滋味及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其它异味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复合调味油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YJ 0009S-2021 4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及挥发物/(%)0.8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 铅(以Pb计)/(mg/kg)0.1 总砷(以As计)/(mg/kg)0.1 黄曲霉毒素B1/(g/kg)10 苯并(a)芘/(g/kg)10 3.4 食品添加剂 3.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其中食品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3.4.3 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 1。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取适量样品,置洁净的烧杯中,在自然光线下,肉眼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闻气味、品尝其滋味。5.2 水分及挥发物:按 GB 5009.236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酸价:按 GB 5009.229 规定的方法测定。5.4 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测定。5.5 黄曲霉毒素B1:按GB/T 5009.22 规定的方法检测。5.6 苯并(a)芘:按 GB/T 5009.27 规定的方法测定。5.7 铅、总砷:按 GB 2762 规定的方法测定。5.8 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YJ 0009S-2021 5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规则 在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相同下同一天、同一班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按批号抽样。6.2 抽样方法 从同一组批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0 小包装,抽样数量为 12 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用于检验,1 份用于留样。6.3 产品检验 6.3.1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水分及挥发物、酸价、过氧化值。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3.3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六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4.2 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4.3 检测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允许从同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一次。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签和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7.2.1 内包装材料和容器为复合食品塑料袋包装,其质量和卫生性能应符合 GB 9683 的要 求。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7.2.2 运输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YJ 0009S-2021 6 7.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避光、干燥、通风、清洁卫生的环境中,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混贮。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