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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HLD 0003 S-2019 复合菌菇酵素饮品 2019 复合 酵素 饮品
Q/FHLD 福州 葫芦 丹生 物科 技 有 限公 司企 业标 准 Q/FHLD 0003S2019 复合菌菇酵素饮品 2019-06-13 发布 2019-07-13 实施 福州葫芦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Q/FHLD 0003S2019 I 前 言 为保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中污染物限量及微生物限量指标按照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制定,其中铅的限量指标严于GB 2762的规定;真菌毒素限量限量指标根据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规定制定;致病菌限量指标按照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规定制定;感官要求、pH、可溶性固形物指标是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制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符合GB 2760的规定。标准中试验方法直接引用了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福州葫芦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州葫芦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汉树。本标准于2019年06月13日首次发布。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HLD 0003S2019 1 复合菌菇酵素饮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菌菇酵素饮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水、蛹虫草、姬松茸、香菇、蘑菇、酸枣仁、莲子、肉桂、苦瓜、枸杞子、大枣、柠檬、甘草、百合、桂圆、橘皮、山楂、蜂蜜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L-阿拉伯糖、木糖醇、甜菊糖苷、姜黄)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添加加工助剂木瓜蛋白酶(木瓜酵素)、菠萝蛋白酶(菠萝酵素)、无花果蛋白酶(无花果酵素)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经酶解发酵、过滤、浓缩或不浓缩、调配、灌装、灭菌、包装加工工序制成的复合菌菇酵素饮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产品分类 在加工工艺类似的情况下,根据使用的原料不同,本标准复合菌菇酵素饮品分为以下4类产品:复合菌菇虫草酵素饮品、复合菌菇酸枣仁酵素饮品、复合菌菇桂瓜酵素饮品、复合菌菇酵素饮品。3.1 复合菌菇虫草酵素饮品 以水、蛹虫草、姬松茸、香菇、蘑菇为主要原料,添加苦瓜、枸杞子、大枣、柠檬、甘草、蜂蜜原料,添加或不添加(L-阿拉伯糖、木糖醇、甜菊糖苷)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添加加工助剂木瓜蛋白酶(木瓜酵素)、菠萝蛋白酶(菠萝酵素)、无花果蛋白酶(无花果酵素)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经加工制成的复合菌菇虫草酵素饮品。3.2 复合菌菇酸枣仁酵素饮品 以水、蛹虫草、姬松茸、香菇、蘑菇、酸枣仁为主要原料,添加莲子、百合、桂圆、橘皮、甘草原料,添加或不添加(L-阿拉伯糖、木糖醇、甜菊糖苷)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添加加工助剂木瓜蛋白酶(木瓜酵素)、菠萝蛋白酶(菠萝酵素)、无花果蛋白酶(无花果酵素)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经加工制成的复合菌菇酸枣仁酵素饮品。3.3 复合菌菇桂瓜酵素饮品 以水、蛹虫草、姬松茸、香菇、蘑菇、肉桂、苦瓜为主要原料,添加大枣、枸杞子、柠檬、甘草、蜂蜜原料,添加或不添加(L-阿拉伯糖、木糖醇、甜菊糖苷)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添加加工助剂木瓜蛋白酶(木瓜酵素)、菠萝蛋白酶(菠萝酵素)、无花果蛋白酶(无花果酵素)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经加工制成的复合菌菇桂瓜酵素饮品。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HLD 0003S2019 2 3.4 复合菌菇酵素饮品 以水、姬松茸、香菇、蘑菇、蛹虫草为主要原料,添加枸杞子、陈皮(橘皮)、苦瓜、山楂、甘草、大枣原料,添加姜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L-阿拉伯糖、木糖醇、甜菊糖苷)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添加加工助剂木瓜蛋白酶(木瓜酵素)、菠萝蛋白酶(菠萝酵素)、无花果蛋白酶(无花果酵素)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经加工制成的复合菌菇酵素饮品。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应呈本品固有的色泽,色泽均匀一致 组织形态 均质液体,久置允许有少量可摇匀的沉淀 气味和滋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滋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pH 3.06.5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3.0 4.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L 0.3 GB 5009.12 4.5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4.6 微生物指标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HLD 0003S2019 3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 GB 7101 和 GB 29921 的规定。4.7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4.8 食品添加剂要求 4.8.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8.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9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适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于50 mL无色透明的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5.2 理化指标 5.2.1 pH 按GB 5009.237的规定方法检验。5.2.2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2143规定的方法检验。5.3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按照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规则 以同一次配料,同一班次,同一规格生产包装好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在检验外部包装后,按每批总箱数中的3随机抽取,然后再从每箱中抽取2瓶,但每次抽样数量不得少于18瓶。样品分成两份送检验机构,分别用于检验和复查,样品应注明产品名称、批号及取样日期、取样人、检验人。6.3 产品检验 6.3.1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2 出厂检验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HLD 0003S2019 4 产品应由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后,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pH、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3.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1 新产品投产时;2 工艺或配方有改变时;3 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4 产品质量不稳定或供需双方有质量异议时。5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判为合格品。检验结果若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品。其它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对该批留样产品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标签 产品的标签、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有关规定,并标注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儿童及食用真菌过敏者;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 7.2.1 内包装 内包装采用符合GB 4806.5或YBB 00272002-2015或GB 4806.7要求的包装材料,封口严密,不漏气。7.2.2 外包装 外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要求,封口胶带粘贴牢固、平整,并保证箱内产品完好。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搬运过程避免剧烈撞击,防止日晒、雨淋。7.4 贮存 产品应放在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处,不得与有毒害、有腐蚀、有恶臭、易挥发等物品混储,不得露天堆放,禁止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货物底部应垫有高度为100 mm的不透水材料。8 保质期 产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未经启封,从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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