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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HEK
2101
S-2021
人参雪莲培养物固体饮品
2021
人参
雪莲
培养
固体
饮品
Q/FHEK福 建 华 尔 康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FHEK 2101S2021人参雪莲培养物固体饮品2021-03-25 发布2021-04-25实施福建华尔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Q/FHEK 2101S2021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水分含量依据产品的实际特性制定;铅指标限量严于 GB 2762 的要求;微生物限量指标依据GB 7101 的规定制定。本标准由福建华尔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华尔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耀荣、郭震宇、阮庭泉。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HEK 2101S20213人参雪莲培养物固体饮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参雪莲培养物固体饮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人参(人工种植)、雪莲培养物、蛹虫草、青钱柳叶、玉米须、牛蒡根、橘皮、桑叶、山楂、菊粉为主要原料,配以牛磺酸、-氨基丁酸、甜菊糖苷、维生素E、维生素C中的多种产品为辅料,经调配、混合、制粒、烘干、灭菌、包装制成的人参雪莲培养物固体饮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呈该产品特有色泽,色泽均匀一致组织形态均匀粉末颗粒状,无结块气味和滋味呈该产品固有的滋气味,不得有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7.0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HEK 2101S202143.4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kg)1.0GB 5009.123.5真菌毒素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6农药残留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7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 GB 7101 的规定,致病菌指标应符合 GB 29921 的规定。3.8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9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3.9.1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9.2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GB 14880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眼观、鼻嗅、尝味的方法对产品的感官指标进行检验。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方法检测。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HEK 2101S202156检验规则6.1组批以同一班次、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6.2抽样所抽样品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为不少于 200 包,随机抽取 18 包,样品分成两份,一份送检,另一份备查。6.3出厂检验6.3.1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6.3.2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六个月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5判定规则6.5.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5.3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标签7.1.1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7.1.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1.3本产品含有人参(人工种植)、雪莲培养物、蛹虫草、菊粉、-氨基丁酸等多种新资源食品原料,标签应标注:婴幼儿、儿童、孕妇、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7.1.4人参(人工种植)食用量3克/天;雪莲培养物(干品)食用量4克/天;菊粉食用量15克/天;-氨基丁酸食用量500毫克/天;经折算,本产品食用量12克/天,因此,标签应标注:本产品食用量12克/天。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HEK 2101S202167.2包装产品内包装用玻璃瓶、塑料瓶或铝箔复合膜袋。玻璃瓶应符合QB/T 4594的规定;塑料瓶应符合QB2357的规定;铝箔复合膜袋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包装应严密、牢固、耐压、不破损、不泄漏。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7.3运输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具有防晒、防雨措施,不得与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混运。7.4贮存产品应储存在清洁卫生、干燥、通风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品同库混存。8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