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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H
0004
S-2019
泡卤花生
2019
花生
Q/FH0004S-2019泡卤花生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泡卤花生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花生仁为主要原料,适量添加食用盐、味精、香辛料等,经选料、煮制、泡制或卤制、调味、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即食性泡卤花生。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GB2721食品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限量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532花生GB/T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要求3.1原辅料3.1.1花生仁:应符合GB/T1532的规定。3.1.2其他原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Q/FH0004S-2019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和外观具有本品固有的色泽。将样品置于洁净白色容器中,在光线充足的气味与滋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条件下目测、鼻嗅、口尝。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18GB5009.12镉(以Cd计)/(mg/kg)0.45GB5009.15黄曲霉毒素B/(ug/kg)18GB5009.223.4微生物指标3.4.1指示菌指标这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指示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用项目检验方法nc0M大肠菌群521010GB4789.3平板计数法“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3.4.2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致病菌限量采样方案“及限量项目2女检验方法沙门氏菌500GB4789.4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3.5农药残留量应符合GB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6食品添加剂3.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和公告的规定。Q/FH0004S-2019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和相关公告的规定。3.7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方法按照JJF1070的方法。3.9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检验规则4.1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2抽样产品出厂前,由厂质检部门逐批随机抽取样品,样品总量不少于1kg,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供检验用,一份供复检备用。型式检验加倍抽样。4.3检验分类4.3.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大肠菌群、净含量。产品应经厂质检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3.2、3.3、3.4、3.7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章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c)原料、配方及生产工艺有改变时;d)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4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以上(含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以复检备用样品或以相同批次产品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5.1标志、标签应符合GB/T191和GB7718规定。5.2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