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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M 0001 S-2019 粮食加工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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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M 0001 S-2019 粮食加工品 2019 粮食 加工品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HMQ/HM 0001 S2019代替Q/HM 0001 S2018粮食加工品2019-01-01 发布2019-01-30 实施广广东东华华懋懋食食品品科科技技发发展展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190093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3月20日Q/HM 0001 S2019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是对 Q/HM 0001 S-2018粮食加工品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 Q/HM 0001 S-2018同时废止。本标准与原 Q/HM 0001 S-2018 相比,主要作了如下修改:修改了产品配料:“红线米”改为“红米”;“小麦米”改为“小麦”。“黑米”、“紫米”增加“麦角”限量。“高粱米”、“豆类”增加“曼陀罗属及其他有毒植物的种子”限量。本标准由广东华懋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兴懋、谭旺庆。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HM 0001 S-2018。Q/HM 0001 S20191粮食加工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粮食加工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规定的产品。本产品经水煮熟制后食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51小麦GB 1352大豆GB/T 1354大米GB/T 1532花生GB 1353玉米GB 27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制品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的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009.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 A 的测定GB 5009.1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乙酰化衍生物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18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米酵菌酸的测定GB 5009.20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玉米赤霉烯酮的测定GB/T 5494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GB/T 5835干制红枣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Q/HM 0001 S20192GB/T 10458荞麦GB/T 10461小豆GB/T 10462绿豆GB/T 11761芝麻GB/T 11766小米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86高粱 单宁含量的测定GB 1632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T 18672枸杞GB/T 18810糙米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GB/T 23597干紫菜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LS/T 3102燕麦LS/T 3103菜豆(芸豆)、豇豆、精米豆(竹豆、榄豆)、扁豆LS/T 3215高粱米NY/T 599红小豆NY/T 832黑米NY/T 1504莲子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2015年版)3产品分类根据所用原料的不同分为:单一型和混合型。3.1 单一型:使用单一的粮食加工品为原料,经挑选、干燥或不干燥、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产品,包括:高梁米、小米、黑米、紫米、红米、小麦、燕麦米、荞麦米、薏仁米、藜麦米、脱皮豌豆、脱皮绿豆。3.2 混合型:以高梁米、小米、大黄米、黑米、紫米、红米、糙米、小麦、大麦仁、燕麦米、燕麦片、荞麦米、薏仁米、藜麦米、糯米、大米、黄豆、红豆、芸豆、绿豆、赤小豆、鹰嘴豆、黑豆、豇豆、扁豆、玉米片、玉米粒、芝麻、花生米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选择性添加百合、红枣、白果、枸杞子、莲子、芡实、杏仁、紫薯干、红薯粒、南瓜干、胡萝卜粒、西米、核桃、银耳、葡萄干、虾米、紫菜、菜干、山药、香芋,经挑选、干燥或不干燥、配料、混合、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粮食加工品。4技术要求4.1原辅材料要求4.1.1 燕麦米应符合 LS/T 3102 的要求。4.1.2 黑米应符合 NY/T 832 的要求。Q/HM 0001 S201934.1.3 糯米、大米应符合 GB/T 1354 的要求。4.1.4 小米应符合 GB/T 11766 的要求。4.1.5 糙米应符合 GB/T 18810 的要求。4.1.6 荞麦米应符合 GB/T 10458 的要求。4.1.7 薏仁米、山药、百合、白果、芡实、杏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2015 年版)。4.1.8 黄豆、黑豆应符合GB 1352的要求。4.1.9 高粱米应符合LS/T 3215的要求。4.1.10 玉米粒应符合GB 1353的要求。4.1.11 绿豆应符合GB/T 10462的要求。4.1.12 红豆应符合NY/T 599的要求。4.1.13 花生应符合GB/T 1532和GB 19300的要求。4.1.14 芝麻应符合GB/T 11761的要求。4.1.15 小麦应符合GB 1351的要求。4.1.16 枸杞子应符合GB/T 18672的要求。4.1.17 鹰嘴豆、紫薯干、红薯粒、南瓜干、胡萝卜粒、菜干、香芋应符合GB 2762和GB 2763的要求。4.1.18 莲子应符合NY/T 1504的要求。4.1.20 豇豆、芸豆、扁豆应符合LS/T 3103的要求。4.1.21 赤小豆应符合GB/T 10461的要求。4.1.22 银耳应符合GB 7096的要求。4.1.23 大麦仁、大黄米、脱皮豌豆、紫米、红米、藜麦米应符合GB 2715的要求。4.1.24 核桃应符合GB 19300的要求。4.1.25 西米应符合GB 2713的要求。4.1.26 紫菜应符合GB/T 23597的要求。4.1.27 虾米应符合GB 10136的要求。4.1.28 红枣应符合GB/T 5835的要求。4.1.29 葡萄干应符合GB 16325的要求。4.1.32 燕麦片、玉米片应符合GB 19640的要求。4.1.37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和GB 2763的要求。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气味具有本品特有的气味,无其他异味色泽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性状具有本品应有的特征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25.0单宁(以干基计)0.3(适用单一型高粱米产品)热损伤粒,%0.5(适用单一型小麦产品)Q/HM 0001 S20194霉变粒,%2.0(适用单一型产品)麦角,%不得检出(适用单一型的豆类产品);0.01(适用单一型小麦、燕麦米、黑米、紫米产品)镉(以 Cd 计),mg/kg豆类产品0.2;其他产品0.1总汞(以 Hg 计),mg/kg0.02(适用含糙米、大米、小麦、玉米产品)总砷(以 As 计),mg/kg0.5铬(以 Cr 计),mg/kg1.0铅(以 Pb 计),(mg/kg)0.17苯并a芘,g/kg5.0(适用含糙米、大米、小麦、玉米产品)黄曲霉毒素 B1,g/kg20(适用含玉米、花生的产品);其他产品5.0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g/kg1000(适用含玉米、大麦、小麦产品)赭曲霉毒素 A,g/kg5.0玉米赤霉烯酮,g/kg60(适用含玉米、小麦产品)米酵菌酸,mg/kg0.2(适用于添加了银耳的产品)六六六,mg/kg0.05滴滴涕,mg/kg0.05曼陀罗属及其他有毒植物的种子,(粒/kg)1(适用高粱米、豆类的产品)4.4净含量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6.1 感官检验取适量样品,将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观其色泽、形态、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6.2理化检验6.2.1 水分按 GB 5009.3 进行测定。6.2.2 单宁按GB 5009.3进行测定。6.2.3 热损伤粒按GB 5009.3进行测定。6.2.4 霉变粒按GB 5009.3进行测定。6.2.5 麦角按GB 5009.3进行测定。Q/HM 0001 S201956.2.6铅按 GB 5009.12 中规定的方法执行。6.2.7镉按 GB 5009.15 中规定的方法执行。6.2.8 总砷按 GB 5009.11 中规定的方法执行。6.2.9铬按 GB 5009.123 中规定的方法执行。6.2.10总汞按 GB 5009.17 中规定的方法执行。6.2.11苯并a芘按GB 5009.27中规定的方法执行。6.2.12 六六六、滴滴涕按 GB/T 5009.19 中规定的方法执行。6.2.13 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进行测定。6.2.14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按 GB 5009.111 进行测定。6.2.15 赭曲霉毒素按 GB 5009.96 进行测定。6.2.16 玉米赤霉烯酮按 GB 5009.209 进行测定。6.2.17 米酵菌酸按 GB 5009.189 进行测定。6.3 净含量检验按 JJF 1070 进行。7检验规则7.1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入库使用。7.2 组批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3 出厂检验7.3.1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并出具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7.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7.4型式检验7.4.1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正式投产后,更换原料供应商或产地,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更换生产设备时;Q/HM 0001 S20196d)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前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4.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 4 章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7.5抽样方法及数量从每组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六包产品,总净含量不少于 1kg,分别做感官检验、理化检验及留样。其中净含量抽样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7.6判定规则7.6.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规定,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6.2 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以复检结果为最终判定依据。复检后仍有一个项目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8.1标签、标志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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