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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YJ 0001 S-2021 速冻龙眼肉、荔枝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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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YJ 0001 S-2021 速冻龙眼肉、荔枝肉 2021 速冻 龙眼 荔枝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GDYJQ/GDYJ 0001S-2021速冻龙眼肉、荔枝肉2021-04-20 发布2021-05-20 实施广东燕佳药业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90073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7月01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GDYJ 0001S-2021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由广东燕佳药业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广东燕佳药业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永。本标准于 2021 年 04 月 20 日首次发布,于 2021 年 05 月 20 日开始实施。Q/GDYJ 0001S-20211速冻龙眼肉、荔枝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速冻龙眼肉、荔枝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龙眼、新鲜荔枝为原料,经清洗、剥壳去核、再次清洗、液氮速冻、包装、冷冻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速冻龙眼肉、荔枝肉。本品经解冻后可直接食用,也可作为食品加工原料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245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4334聚偏二氯乙烯(PVDC)自粘性食品包装膜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1735龙眼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新鲜龙眼、新鲜荔枝应符合 GB/T 31735 的要求。3.1.2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3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1.4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3.2感官要求Q/GDYJ 0001S-2021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本品相应的色泽滋味及气味具有本品相应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性状具有本品相应的性状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总酸,g/100g6.0镉(以 Cd 计),mg/kg0.05铅(以 Pb 计),mg/kg0.9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要求3.4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000 CFU/g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限量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限量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3.5.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检验5.1.1色泽、性状、杂质取适量样品于无色透明玻璃皿上,在明亮处用肉眼观察,检查色泽、性状和杂质。5.1.2滋味及气味从供试验的样品中随机抽取适量样品于无色透明玻璃皿上,闻其气味,尝其滋味。5.2理化指标检验5.2.1总酸按GB 12456规定的方法测定。5.2.2镉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Q/GDYJ 0001S-202135.2.3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限量检验5.3.1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方法及数量在成品库内随机抽样,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7个(不含净含量抽样),净含量抽样方法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4出厂检验6.4.1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方可出厂。6.4.2感官要求、净含量为每批出厂检验项目。6.5型式检验6.5.1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 3.2、3.3、3.4、3.5、3.6 要求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6判定规则6.6.1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6.6.2如果检验结果微生物限量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6.6.3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6.3 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复检后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标签7.1.1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1.2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2包装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表 4 的要求,可发展其他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表4 包装材料项目要求Q/GDYJ 0001S-20214自粘保鲜膜应符合 GB/T 24334 的要求食品复合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塑料瓶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玻璃瓶应符合 GB 4806.5 的要求塑料包装膜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运输7.3.1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3.2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3.3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7.3.4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4贮存产品应存放于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库房中,避免阳光直射。应有防火、防虫、防鼠设施,并应防止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污染成品,贮存时货物离地面10cm,离墙面10cm。产品在包装完整无破损的状态下,自生产日期起,常温下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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