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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CX
0725
S-2019
人参黄精蛹虫草牡蛎膏
2019
人参
黄精
虫草
牡蛎
ICS备案号Q/GDCX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GDCX 0725S-2019人参黄精蛹虫草牡蛎膏2019 04 18 发布2019 04 18 实施广东长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布备案号:44510124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06日Q/GDCX 0725S-2019I前言本标准的结构及格式是根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制定。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广东长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东长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楠、梁滨、刘英敏、卢君。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9年04月18日。Q/GDCX 0725S-20191人参黄精蛹虫草牡蛎膏人参黄精蛹虫草牡蛎膏1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参黄精蛹虫草牡蛎膏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的要求。以麦芽糖、白砂糖、黄精、山药、枸杞子、茯苓、人参(人工种植)、蛹虫草、杜仲雄花、肉桂、牡蛎肽粉、瓜拉纳提取物、聚氧乙烯(20)山梨醇酐单油酸酯(吐温80)、水为主要原料,经提取、浓缩、炼膏、灌装、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人参黄精蛹虫草牡蛎膏。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 白砂糖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500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相对密度的测定GB 50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Q/GDCX 0725S-20192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0883 麦芽糖GB/T 21302 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GB 255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氧乙烯(20)山梨醇酐单油酸酯(吐温80)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 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第6号 关于批准壳寡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第10号 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3技术要求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原辅料要求3.1.1 黄精、山药、枸杞子、茯苓、肉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规定。3.1.2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公告的规定。3.1.3 蛹虫草: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第10号公告的规定。3.1.4 杜仲雄花: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第6号公告的规定。3.1.5 牡蛎肽粉: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3.1.6 瓜拉纳提取物: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3.1.7 聚氧乙烯(20)山梨醇酐单油酸酯(吐温80):应符合GB 25554的规定。3.1.8 麦芽糖:应符合GB/T 20883的规定。3.1.9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3.1.10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11 原料和辅料应符合GB 2762、GB2763、GB 2763.1及相应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感官要求项项目目要要求求色泽浅棕色至棕色滋味及气味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无异味状态呈粘稠膏状,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Q/GDCX 0725S-20193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理化指标项项目目指指标标相对密度1.3总糖(以葡萄糖计),%30铅(以 Pb 计),mg/kg0.23.4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致病菌指标应符合表3、表4 规定。表 3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2104大肠菌群,CFU/g52110霉菌,CFU/g20酵母,CFU/g20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表 4致病菌指标致病菌指标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注 1: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示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4.6.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6.2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Q/GDCX 0725S-20194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感官要求按GB 7101规定的方法检测。5.2相对密度相对密度按GB 5009.2规定的方法检测。5.3总糖(以葡萄糖计)总糖(以葡萄糖计)按GB 5009.8规定的方法检测。5.4铅铅(以(以 Pb 计)计)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测。5.5菌落总数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测。5.6大肠菌群大肠菌群按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检测。5.7霉菌霉菌、酵母、酵母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测。5.8沙门氏菌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测。5.9金黄色葡萄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测。5.10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测。6检验规则检验规则6.1原材料入库检验原材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需查验供应商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原辅料应当依照原辅料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与抽组批与抽样方法样方法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同一批号产品中在检验外部包装之后,按表 5 规定,挑出一定件数,进行抽样。Q/GDCX 0725S-20195表 5抽样表抽样表每批产品的包装件数应抽样个数1 5 件全 抽6 50 件5 件51 100 件10 件101 500 件15 件501 1000 件20 件6.3出厂检验出厂检验6.3.1检验规定检验规定产品由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所有出厂产品都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合格证。6.3.2出厂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总糖、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6.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6.4.1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4.2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判定规则判定规则6.5.1出厂检验判定规则出厂检验判定规则6.5.1.1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6.5.1.2出厂检验项目如有一项(微生物检验项目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如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6.5.1.3微生物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检。6.5.2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型式检验判定规则6.5.2.1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6.5.2.2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一项(微生物检验项目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如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6.5.2.3微生物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检。Q/GDCX 0725S-20196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签标签销售包装的标签按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各项内容的标示位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2标志标志7.2.1运输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公司名称和地址、规格、数量等。7.2.2运输包装上的贮运图示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3包装包装7.3.1本产品的内包装采用符合 GB 4806.5 要求的玻璃制品,或采用符合 GB/T 21302 要求的复合膜、袋。产品允许发展其它包装形式。7.3.2本产品的外包装箱子应符合 GB/T 6543 要求。7.4运输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防止日晒,雨淋、受潮。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7.5贮存贮存贮存产品的仓库应清洁、阴凉、干燥、通风、严防受热或阳光曝晒,产品不得与潮湿地面接触,不得与有毒有害品混贮,成品堆放必须有垫板,离地1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7.6保质期保质期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Q/GDCX 0725S-20197附附 录录 A(规范性附录)(规范性附录)原料质量标准原料质量标准A.1A.1 牡蛎肽粉牡蛎肽粉质量标准应符合表A.1的规定。表表 A.1A.1 牡蛎肽粉质量标准牡蛎肽粉质量标准项目项目指标指标外观淡黄色至黄色,疏松状粉末,色泽均匀、无结块、无吸潮,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滋、气味具有本产品特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无异嗅水分,%7.0灰分,%8.0蛋白质(干基)45.0肽含量(干基)40.0铅(以Pb计),mg/kg1.2总砷(以As计),mg/kg0.6菌落总数,CFU/g30000大肠菌群,MPN/g0.30霉菌,CFU/g25酵母,CFU/g25注:本标准参考武汉天天好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