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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
0011
S-2019
吉士粉
2019
Q/GD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吉士粉2019-06-10 发布2019-06-20 实施江门高迪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GD 0011S2019代替 Q/GD 0011 S-2018备案号:44070232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27日I前言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GD 0011S-2018。本标准与Q/GD 0011S-2018相比,主要内容修改如下:更新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标准书写些格式;修改范围第二段描述;修改了保质期描述;删除了灰分、总砷、黄曲霉毒素B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指标。本标准由江门高迪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中仁。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2年04月10日。本标准于2015年05月25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05月11日第二次修订,2019年6月10日第三次修订。本标准适用于江门高迪食品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Q/GD 0011S2019Q/GD 0011S20191吉士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吉士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淀粉、淀粉糖(或食糖)、乳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微晶纤维素、食品用香精、纽甜、-胡萝卜素,经配料、搅拌、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吉士粉。本产品可用于直接食用的食品加工。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1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微晶纤维素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GB 50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8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胡萝卜素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T 10440圆柱形复合罐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GB 19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Q/GD 0011S20192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N-N-(3,3-二甲基丁基)-L-天门冬氨-L-苯丙氨酸 1-甲酯(纽甜)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3.1.2淀粉糖:应符合 GB 15203 的规定。3.1.3食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3.1.4乳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规定。3.1.5-胡萝卜素:应符合 GB 8821 的规定。3.1.6纽甜:应符合 GB 29944 的规定。3.1.7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8微晶纤维素:应符合 GB 1886.103 的规定。3.1.9所有原辅料都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取样品20克于一洁净的陶瓷皿中,首先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产品表面色泽、性状、杂质,嗅其气味是否有异味,品其滋味是否正常。气味和滋味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组织形态粉状,无结块杂质正常视力下无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15.0GB 5009.3总糖(以蔗糖+还原糖计)/(%)20.0GB 5009.7、GB 5009.8铅(以Pb计)/(mg/kg)0.4GB 5009.123.4微生物指标Q/GD 0011S20193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检验方法ncmM致病菌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GB 4789.10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要求3.5.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2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方法按JJF 1070的有关规定进行。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检验规则5.1原辅料入库检验每批原辅料入库前应按相应标准要求进行检验,确保符合标准要求方能入库投入使用。5.2组批、抽样5.2.1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5.2.2抽样从成品库中同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样品。每一批按3随机抽样,但每批不应少于4包,样品需重新混匀后分装封存。贴上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批号、抽样日期、抽样人、分成两份,一份送质量检验部门检验,一份保留备查,型式试验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样品。5.3出厂检验5.3.1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检验,保证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5.3.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Q/GD 0011S201945.4型式检验5.4.1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4.2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5判定规则5.5.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5.2供需双方如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经双方协商,委托共同接受的仲裁单位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6.1标志、标签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配料、净含量、生产厂家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贮存条件、产品标准号等内容。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包装产品包装采用塑料瓶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或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GB/T 10004的要求,或圆形复合罐应符合GB/T 10440的要求,所用包装材料要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要求。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6.3运输6.3.1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运。6.3.2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挤压、碰撞、曝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严禁抛掷和摔撞。6.4贮存6.4.1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清洁、卫生的库房内,防止受热受潮,室温不得超过 40,产品应离地面、墙壁 100mm 以上,严禁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放。6.4.2库房应干净无不良气味,有防鼠、防潮设施,防止仓库害虫。6.4.3在符合上述条件下,包装完好的产品保质期为不少于 12 个月,以包装标签为准。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