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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YMY 0003 S-2020 宁河源贡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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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YMY 0003 S-2020 宁河源贡米 2020 宁河 源贡米
备案号:QB64/0069S-2020 灵 武 市 富 源 米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YMY Q/FYMY 0003S2020 宁河源贡米 2020-03-11 发布 2020-03-11 实施 灵武市富源灵武市富源米业有限公司米业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Q/FYMY 0003S2020 1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按照 GB2761-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确定。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灵武市富源米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灵武市富源米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玉锋。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FYMY 0003S2020 2 宁河源贡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宁河源贡米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稻谷为原料,经清理、砻谷、碾米、精选等工序加工的宁河源贡米。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350 稻谷 GB 1354 大米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5490 粮油检验 一般规则 GB/T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493 粮油检验 类型及互混检验 GB/T 5494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 5496 粮食、油料检验 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 GB/T 5502 粮油检验 米类加工精度检验 GB/T 5503 粮油检验 碎米检验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7109 粮食销售包装 GB/T 35881 粮油检验 稻谷黄粒米含量测定 图像分析法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LS/T 1533 大米颜色黄度指数标准样品 LS/T 15123 粳米加工精度标准样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同 GB 1354。4 产品分类 产品按加工质量指标的不同分为:a)特制贡米;Q/FYMY 0003S2020 3 b)贡米;c)家常贡米。5 技术要求 5.1 稻谷应符合 GB 1350 和 GB 2715 的要求。5.2 质量指标 应符合表1规定。表1 质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特制贡米 贡米 家常贡米 水分含量,%15.5 不完善粒,%3.0 4.0 5.0 黄粒米含量,%1.0 互混率,%5.0 碎 米 总量,%10.0 12.5 15.0 其中:小碎米含量,%1.0 1.5 2.0 杂质 总量,%0.20 0.25 0.25 其中:无机杂质含量,%0.02 加工精度 精碾 精碾 适碾 色泽、气味 正常 5.3 卫生指标 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7 试验方法 7.1 色泽、气味、口味检验按 GB 5492 规定的方法执行。7.2 互混率检验按 GB 5493 规定的方法执行。7.3 杂质、不完美粒检验按 GB 5494 规定的方法执行。7.4 黄粒米含量检验按 GB 5496 或 GB/T 35881 规定的方法执行。7.5 水分含量检验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执行。7.6 加工精度按 GB/T 5502 规定的方法执行。7.7 碎米检验按 GB/T 5503 规定的方法执行。7.8 卫生指标检验按 GB 2761、GB 2762、GB 2763 规定的方法执行。7.9 净含量检验按 JJF1070 规定的方法执行。8 检验规则 8.1 扦样、分样 按 GB 5491 执行。8.2 检验的一般规则 按 GB 5490 执行。8.3 产品组批 Q/FYMY 0003S2020 4 以同一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5kg进行检验,每批产品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8.4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按 4.2 的规定检验。8.5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一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投产后,如原料、工艺或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有要求时。8.6 判定规则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9.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 GB/T17109 的规定和相关卫生要求,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9.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卫生、无异味、无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运输过程应防漏雨、防日晒、防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9.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防潮、通风、干燥、无异味的专用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码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墙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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