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QGTJF 0001 S-2020 食用菌干品.pdf
下载文档

ID:2677868

大小:149.57KB

页数:6页

格式:PDF

时间:2023-08-21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GTJF 0001 S-2020 食用菌干品 2020 食用菌
Q/GTJF 古 田 县 吉 发 食 用 菌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GTJF 0001S2020 代替 Q/GTJF 0001S2017 食用菌干品 2019 12 16 发布 2020 01 15 实施古田县吉发食用菌有限公司 发 布 Q/GTJF 0001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水分、米酵菌酸指标依据 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制定,污染物指标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代替于 2017 年 07 月 19 日备案通过的备案号为 0593350093S(2017)企业标准食用菌干品Q/GTJF 0001S2017。本标准与 Q/GTJF 0001S2017 比较,主要内容修订如下:修改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原料要求、感官要求;修改理化指标、试验方法;修改标签和标志、包装、保质期。本标准于 2019 年 12 月 16 日发布。本标准由古田县吉发食用菌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古田县吉发食用菌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春菊。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TJF 0001S2020 1 食用菌干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菌干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一种或几种食用菌为原料,经原料处理、干燥、混合或不混合、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非即食食用菌干品;同时适用于以大包装食用菌干品为原料,经分选、烘干或不烘干、混合或不混合、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非即食小包装食用菌干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009.18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米酵菌酸的测定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食用菌、大包装食用菌干品:应符合 GB 7096 或供货商已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TJF 0001S2020 2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 状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无霉变,无虫蛀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 g 香菇 银耳 其他食用菌 13 15 12 铅a(以 Pb 计),mg/kg 1.0 镉a(以 Cd 计),mg/kg 香菇 其他食用菌(姬松茸除外)0.5 0.2 总汞a(以 Hg 计),mg/kg 0.1 总砷a(以 As 计),mg/kg 0.5 米酵菌酸b,mg/kg 0.25 二氧化硫残留量c(以 SO计),g/kg 0.05 a 以鲜重计,干制品的污染物限量按脱水率折算,脱水率为 80。b 仅限于以银耳为原料的产品。c 按照原料带入原则制定。3.4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TJF 0001S2020 3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 镉 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2.4 总汞 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检验。5.2.5 总砷 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检验。5.2.6 米酵菌酸 按 GB 5009.189 规定的方法检验。5.2.7 二氧化硫残留量 按 GB 5009.34 规定的方法检验。5.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班次、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6.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3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样品 10 个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6.4 产品检验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TJF 0001S2020 4 6.4.1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6.4.2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年不少于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签和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以蛹虫草(虫草花)为原料的产品应注明不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产品包装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包含镀锡薄板容器)。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7.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