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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SYL 0001 S-2021 苁芸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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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SYL 0001 S-2021 苁芸酒 2021
Q/GSYL0001S-2021代替Q/GSYL0001S-2020甘肃芸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GSYL甘肃芸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甘肃芸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2021-02-08 发布2021-02-08 实施苁芸酒Q/GSYL0001S-2021目次前言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技术要求 14 食品添加剂 2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26 检验规则 2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3Q/GSYL0001S-2021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20规定起草。本标准对Q/GSYL0001S-2020进行了修订,与2021年发布相比较,本标准对Q/GSYL0001S-2020的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修改了产品名称。本标准由甘肃芸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亚卓 闫自明 李天林本标准于2020年11月23日首次发布,2021年02月08日第一次修订,并发布实施。Q/GSYL0001S-20211苁芸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苁芸酒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荒漠肉苁蓉Cistanche deserticolaY.C.Ma、白酒为原料,配以枸杞,经清洗、切片或不切片、浸泡、过滤、分装等工序制成的苁芸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48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T 10345白酒分析方法GB/T 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T 18672枸杞GB/T 27588露酒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3.1.1 荒漠肉苁蓉 CistancheCistanche deserticoladeserticolaY.C.MaY.C.Ma: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GB 2762及GB 2763的规定。3.1.2 白酒: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Q/GSYL0001S-202123.1.3 枸杞:应符合GB/T 18672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外观清亮透明,有少量沉淀或悬浮物,瓶中可见肉苁蓉植物体。GB/T 15038色泽黄褐色或棕红色。香气具有苁蓉应有香味和酒香味,诸香和谐。滋味醇和,舒顺谐调,酒体完整。风格具有本品的独特风格。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酒精度a(20),%vol35-52GB 5009.225总酸,g/L6.0GB/T 10345总糖,g/L300GB/T 10345总酯(以乙酸乙酯计)0.35GB/T 10345干浸出物b,g/L0.30GB/T 15038注:注:a 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酒精度偏差不得超过1.0%vol。b 干浸出物不含肉苁蓉植物体。3.4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有害物质限量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0.2GB 5009.12甲醇,g/L0.6GB 5009.266氰化物(以 HCN 计),mg/L7.0GB/T 5009.48注注: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3.6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4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有关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1规定。6检验规则Q/GSYL0001S-202136.1 组批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6.2 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6瓶,3瓶用于检验,3瓶留样。6.3出厂检验6.3.1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酒精度为每批必检项目。6.4 型式检验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5全部项目。6.5 判定规则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GB 4806.5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7.3.4 在摄氏零度以下运输时,必须有防冻措施。7.4 贮存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不得斜放倒置。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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