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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FD 0012 S-2019 方便湿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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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FD 0012 S-2019 方便湿面 2019 方便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FFDQ/FFD 0012S2019代替Q/FFD0012S-2015方便湿面2019-01-10 发布2019-02-20 实施深深圳圳市市饭饭饭饭得得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030189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24日Q/FFD 0012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代替Q/FFD 0012S-2015(备案号:440333S-2015)方便湿面。本标准与Q/FFD 0012S-2015(备案号:440333S-201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原辅料和产品分类。修改了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及相应的试验方法。规范性引用文件按现行有效文本做了相应的修订。本标准由深圳市饭饭得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和归口。本标准由深圳市饭饭得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金勇、肖文胜。本标准于2013年8月首次发布,于2016年8月首次修订,于2016年9月第二次修订,于2018年12月第三次修订。本标准所代替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FFD 0012S-2013Q/FFD 0012S-2015(备案号:440333S-2015)Q/FFD 0012S20191方便湿面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方便湿面的分类与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3.1规定的方便湿面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白砂糖GB 1886.1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曲红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GB 27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素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Q/FFD 0012S20192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883小麦淀粉GB/T 8884马铃薯淀粉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01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21999蚝油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9343木薯淀粉SB/T 10292食用调和油SB/T 10415鸡粉调味料SB/T 10458鸡汁调味料DB440300/T 21无公害蔬菜DBJ440100/T 33半固态调味品卫生规范DBJ440100/T 34液态调味品卫生规范DBJ440100/T 35食用调味油卫生规范LS/T 3212挂面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分类与定义下列术语与分类适用于本标准。3.1术语3.1.1方便湿面:以面条为主要原料,熟制后配以各式调味酱,经包装制成的可以简单加热后食用的方便湿面。3.1.2面条部分:以面条为主要原料,添加水、食用调和油,经预处理、熟制、冷却、分装、封口、杀菌等加工工艺制成,本品需简单加热后即可食用。3.1.3调味酱:以牛肉、猪肉、水为主要原料,添加各式调味料,经预处理、熟制、冷却、分装、封口、杀菌等加工工艺制成的调味酱,本品需简单加热后即可食用。3.2分类3.2.1牛肉类方便湿面:以面条、牛肉、水为主要原料,添加以下一种或多种原料:洋葱、淀粉、蚝油、黑胡椒汁调味料、食用调和油、酱油、黑胡椒、白砂糖、调味酱、味精、鸡粉调味料、调味汁、调味油、鸡汁调味料、生姜、大蒜、葱、白酒、食用盐、胡萝卜、芹菜,经预处理、熟制、冷却、分装、封口、杀菌等加工工艺制成的牛肉类方便湿面,本品需简单加热后即可食用。3.2.2猪肉类方便湿面:以面条、猪肉、水为主要原料,添加以下一种或多种原料:番茄、番茄酱、洋葱、淀粉、蚝油、食用调和油、虾、白砂糖、酱油、调味汁、调味油、鸡粉调味料、食醋、味精、生姜、大蒜、葱、食用盐、胡椒粉、胡萝卜、芹菜、红曲红,经预处理、熟制、冷却、分装、封口、杀菌等加工工艺制成的猪肉类方便湿面,本品需简单加热后即可食用。4技术要求4.1原辅材料Q/FFD 0012S201934.1.1面条应符合 LS/T 3212 的要求;4.1.2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4.1.3虾应符合 GB 2733 的要求;4.1.4畜肉(猪、牛)应符合 GB 2707 的要求;4.1.5食用调和油应符合 SB/T 10292 的要求;4.1.6调味油应符合 DBJ440100/T 35 的要求;4.1.7酱油应符合 GB 2717 的要求;4.1.8蚝油应符合 GB/T 21999 和 GB 10133 的要求;4.1.9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要求;4.1.10淀粉应符合 GB/T 8883、GB/T 8884、GB/T 29343 的要求;4.1.11鸡粉调味料应符合 SB/T 10415 的要求;4.1.12白砂糖应符合 GB 317、GB 13104 的要求;4.1.13白酒应符合 GB 2757 的要求;4.1.14番茄酱应符合 DBJ440100/T 33 的要求;4.1.15香辛料(黑胡椒、胡椒粉)应符合 GB 15691 的要求;4.1.16鸡汁调味料应符合 SB/T 10458 的要求;食醋应符合 GB 2719 的要求;4.1.17黑胡椒汁调味料、调味汁应符合 DBJ440100/T 34 的要求;4.1.18番茄、胡萝卜、洋葱、大蒜、葱、芹菜、生姜应符合 DB440300/T 21、GB 2763.1 的要求;4.1.19红曲红应符合 GB 1886.181 的要求;调味酱应符合 DBJ440100/T 33 的要求;4.1.20以上原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面条调味酱色泽面条为淡黄色或乳白色具有调味酱的应有的色泽组织形态略带弹性,软硬适中调味酱为半固体或液态滋味及气味具有面食的正常滋味及气味,不得有异味具有调味酱正常滋味及气味,不得有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 的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面条调味酱水分,g/100g85.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铅(以Pb计),mg/kg0.1镉(以Cd计),mg/kg0.1铬(以Cr计),mg/kg1.0总汞(以Hg计),mg/kg0.02黄曲霉毒素B1,g/kg3.0备注:项目为混合后取样检测。4.4微生物指标Q/FFD 0012S2019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 的要求。表3 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制定,均以CFU/g表示)ncmM菌落总数5110000100000大肠菌群51101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1000沙门氏菌500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项目均为混合后取样检测。4.5食品添加剂4.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5.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并应符合表 4 的要求。表4 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用量项目最大使用量(g/kg)红曲红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4.6净含量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要求。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称样不少于100克的样品,放置于一白色搪瓷皿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用鼻嗅其香气,用口尝其滋味。6.2理化指标6.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6.2.2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测定。6.2.3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2.4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6.2.5铬: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测定。6.2.6总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6.2.7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6.3微生物限量6.3.1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6.3.2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6.3.3沙门氏菌:按 GB 4879.4 规定的方法测定。6.3.4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6.4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原材料验收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组批Q/FFD 0012S20195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7.3抽样方法及数量样品应从仓库成品库中随机抽样,数量为6盒包装产品,总净含量不少于500g,当生产的产品质量不稳定或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其中净含量抽样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4出厂检验7.4.1每批产品须经本厂质量检测部门按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7.4.2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标签为每批必检项目。7.5型式检验7.5.1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要求时。7.5.2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7.6判定规则7.6.1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次检验合格;7.6.2微生物限量检测不合格,则整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7.6.3除微生物限量外的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7.3 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检验后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次产品不合格。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标签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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