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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ESXS 0009 S-2021 富硒麦芽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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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ESXS 0009 S-2021 富硒麦芽粉 2021 麦芽
Q/ESXS 恩 施 硒 圣 植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恩 施 硒 圣 植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ESXS 0009S-2021 富富 硒硒 麦麦 芽芽 粉粉 2021-03-25 发布 2021-04-01 实施 恩施硒圣植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Q/ESXS 0009S-2021 1 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本标准由恩施硒圣植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工业大学、武汉轻工大学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恩施硒圣植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工业大学、武汉轻工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梦舟、张华立、陈轩、王金华、吕文平、朱于鹏、祁勇刚、汪超。本标准首次发布时间:2021年03月 Q/ESXS 0009S-2021 2 富硒麦芽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富硒麦芽粉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储存及保质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为原料,经过发芽、清洗、研磨制粉、熟制、烘干、筛理、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富硒麦芽粉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1 小麦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硒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硒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4187 包装容器 纸桶 Q/ESXS 0009S-2021 3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DBS42/002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富有机硒食品硒含量要求 DBS42/010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富硒食品中无机硒的测定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 3.技术要求 3.1 基本要求 3.1.1 不得添加任何非食用的原料,不得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物质和原料。3.1.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1.3 所使用的食品原料中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3.1.4 所使用的食品原料中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3.1.5 所使用的食品原料中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1.6 不得采用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不合理的加工工艺。3.2 原辅料要求 3.1.1 小麦:应符合GB 1351、GB2715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3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 泽 呈白色或略微黄色 滋味、气味 麦香味 状态 粉状,分布均匀,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冲调后呈黏稠状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特级 一级 灰分(以干基计)/(g/100g)0.70 0.85 粗细度(200目筛通过率)/(%)95 水分/(g/100g)10.0 镉(以Cd计)/(mg/kg)0.1 铬(以Cr计)/(mg/kg)1.0 黄曲霉毒素B1/(g/kg)5.0 总砷(以As计)/(mg/kg)0.5 铅(以Pb计)/(mg/kg)0.16 Q/ESXS 0009S-2021 4 总硒(以Se计)/(mg/kg)0.3-0.5 0.2-0.3 有机硒(占总硒质量百分比)(%)95-100 90-95 3.5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 a 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4 105 大肠菌群 5 2 10 102 霉菌 5 2 50 102 沙门氏菌/25g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2 103 注:1、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2、n 为同一批次产品所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上述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上述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6 净含量偏差 单件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负偏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检验方法检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取5g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磁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组织形态,按标签上所述的使用方法于透明的玻璃杯内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辨其滋味,静置2min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灰分: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粗细度:按GB/T 5507规定的方法测定。4.2.4 总硒:按GB 5009.93规定的方法测定。4.2.5 有机硒:按DBS42/002规定的方法测定。4.2.6 总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4.2.7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4.2.8 镉: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4.2.9 铬: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4.2.10 黄曲霉毒素: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4.3 微生物限量 Q/ESXS 0009S-2021 5 4.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4.3.2 大肠杆菌: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4.3.3 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4.3.4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4.3.5 霉菌: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4.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5 检验规则 5.1 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明方能出厂。5.2.2 出厂检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灰分、粗细度、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标签。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原辅料要求除外)。5.3.2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工艺或设计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停产三个月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对产品进行监督检验或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4 组批与抽样 5.3.1以同一批原料、同一工艺条件生产、同一品种、同一生产周期生产的产品为一批。5.3.2 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2 袋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5.3.3 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2袋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5.5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为合格。若有2项内(含2项)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得复检。6 标志、标签、包装、贮存、运输和保质期 6.1 标志、标签 6.1.1产品销售包装上的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6.1.2产品运输包装上的贮运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Q/ESXS 0009S-2021 6 6.2 包装 6.2.2 内包装材料使用聚乙烯材料包装袋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6.2.3 外包装产品应使用清洁、干燥、无异物的纸桶,应符合GB/T 14187的规定。产品不得外露,产品包装必须严密封口。6.2.4运输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6.2.4 产品包装规格:100g/袋、200g/袋、400g/袋、500g/袋。6.3运输 产品运输过程中,要防止污染,避免日晒雨淋及受潮。运输工具应清洁无异味,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混运。装卸时应轻拿轻放。6.4贮存 本产品应低温贮存,并置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无异味的库房中。产品堆放应有垫板,离墙20cm、离地10cm以上,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贮。6.5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8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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